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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腐敗問題的滋生蔓延,與法律規範真空太多,讓腐敗分子有空子可鑽,有很大的關係。同時,當前防治腐敗的力度不夠,效果不理想,也與法律對反腐敗專門機關的授權不夠和職責規定不夠,對公民反腐防腐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不夠有很大的關係。一句話,當前反腐敗面臨的重重困難,迫切需要有反腐敗專門法律的支持。
四、《實施綱要》明確提出“探索制定公務員從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規”。這表明黨中央積極借鑑國外的成功經驗,着眼於從法律的層面來解決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自律問題。長期以來,黨中央對幹部尤其是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問題一直抓得很緊,1993年確定的反腐敗三項工作格局,第一項就是廉潔自律,但是,實事求是地說,反腐敗三項工作中,效果比較不好的就是廉潔自律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要求大都體現在領導的講話或層次較低的通知或規定之中,而缺乏法律的硬約束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把那些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廉潔自律規定和要求上升爲法律,用法律來規範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的從政道德,約束其從政行爲,是非常必要的。也只有走這麼一條法治之路,公職人員尤其是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狀況,纔可能有根本性改變。
五、《實施綱要》明確要求:“建立和完善黨內情況通報、情況反映、重大決策徵求意見等制度,逐步推進黨務公開。建立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覆機制。擴大在市、縣實行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這些要求是專門針對黨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改革提出來的,有許多創新的內容。這些要求的精神實質就是要大力發展黨內民主。例如“推行黨務公開”問題,雖然理論界早有討論,但由中央文件明確規定,這是第一次。
作出這樣的規定是非常必要的,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已經推行多年了,作爲執政黨的黨務公開應該是理所當然的。可以說,當前,政務、廠務、村務三公開工作的效果還不盡如人意,有的地方、部門或單位還存在着擺樣子、走過場,只公佈一些無關緊要的事項,而關鍵事項卻不公開等問題。同時公開的程序、內容和形式也還很不規範。這些問題的存在,在某種意義上說,與沒有實行黨務公開有關。所以,實施黨務公開事不宜遲,必須切實抓緊抓好,穩步推行。
黨務公開應該來真的,重大事項的決策過程,領導幹部選拔任用的過程都應當全面公開。黨務公開應該後來居上,爲政務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作出榜樣,促進政務、廠務、村務公開工作的深入發展。
再如,“建立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制度。積極探索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發揮代表作用的途徑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議的處理和回覆機制。擴大在市、縣實行黨代會常任制的試點。”這些都是新的規定,作出這樣的規定,特別是當這些規定變成現實以後,對於充分發揮黨的代表大會及其代表對其選舉產生的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委員的監督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相信,黨中央一定會按照上述要求,穩步推進有關方面的改革創新。進而建立和健全對各級黨委和紀委及其委員實施有效監督制約的程序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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