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實施綱要》強調:“積極推進幹部人事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進程,擴大黨員和羣衆對幹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和監督權。”“規範和全面推行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制度。”“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提名方式,適當擴大差額推薦和差額選舉的範圍和比例。逐步擴大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直接選舉的範圍。”“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人選,必須負責任地寫出推薦材料並署名。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要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這些主要是針對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而言的,有的是重申《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有的是創造性的新規定。從防治腐敗的角度提出這些要求,本身就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
用人問題是最容易滋生腐敗而又最難以調查處理的特殊問題。從現實生活中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帶病”提拔的嚴重現象來看,切實加大對這方面問題的懲治和預防力度非常必要。黨內外羣衆對解決這方面問題的呼聲也非常之高。上述辦法和措施的提出,說明黨中央對這個問題是高度重視的,對解決這個問題的決心和信心是堅定的,而且所提出的這些措施辦法也是切實可行的。只要全黨上下言行一致,嚴格按中央的規定和要求辦事,用人問題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是能夠得到有效防治的。
七、《實施綱要》明確要求“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覈制。制定行政效能投訴、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健全司法工作規範和違法司法行爲責任追究制度。”這些要求的提出,表明黨中央十分重視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制約。
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權力和責任應該對等,應該對其權力運用所產生的結果負責,有多大的權力,就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從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所發生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爲來看,大都同權力與責任不對等,只顧使用權力,而不顧及其後果,不承擔因此而帶來的責任密切相關。作出明確規定,從必須承擔責任的角度切實加強對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制約。對於防治行政和司法領域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是切實可行之舉。
八、《實施綱要》強調:“建立健全金融賬戶實名制、現金交易限制及反洗錢制度、徵信管理制度。建立對大額資金外流有效監控的預警機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這些制度的建立健全,對於防治經濟領域的腐敗犯罪行爲,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金融賬戶實名制”有利於監控公職人員個人及家庭財產的變動情況,再加上現金交易限制和反洗錢制度,堵塞了個人或家庭財產以現金形式存在的渠道,使得個人或家庭財產只能以金融資金和實物的形式存在。而且因爲現金交易被限制,實物財產也必須經過金融轉賬才能獲得。這樣,金融賬戶就可以集中反映個人或家庭財產的變化情況。這對於及時發現和查處經濟腐敗案件有着關鍵性的作用,每一筆財產的增加或減少都必須經過銀行轉賬才能實現,來龍去脈都有轉賬記錄,腐敗問題一查即明,而且證據確鑿。這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查處經濟腐敗犯罪案件的難度,切實加大預防經濟腐敗犯罪的力度。
“建立對大額資金外流有效監控的預警機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也是極其必要的。從已發現的資金外逃腐敗犯罪大案要案看,都與缺乏有效的監控預警機制和金融信息不暢有關。建立健全這方面的制度將有效防止資金外逃行爲,有利於追回贓款,降低因腐敗犯罪而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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