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實施綱要》強調:“健全國有資本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實行重大投資項目論證制和重大投資決策追究制。”建立健全這方面的機制和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現實生活中,因投資決策失誤,導致重大損失,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問題比較突出,而對這類案件的查處又往往過輕。
近些年來的國有企業重組改制、股份制改造,以及資本市場的投融資,期貨市場的炒作等,因決策失誤導致的損失非常嚴重,而責任追究卻非常之難,有的甚至沒有受到查處。致使有的管理者產生了一種誤解,認爲只要不往自己私人腰包中拿,因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再大也不怕。有的人甚至以工作失誤爲假象,在暗地裏混水摸魚,謀取私利。出現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就是因爲缺乏對投資行爲的監督制約,缺乏對投資決策失誤行爲的責任追究的法律依據。因此,加快這方面的立法和建章建制進程勢在必行。
十、《實施綱要》強調:“強化審計監督,逐步推行效益審計,突出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實行審計公告制度。支持和保證監察、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監督,對拒不執行監督決定的,要依法追究有關機關和責任人員的責任。”這些要求,有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有關規定的重申,有的是創新性規定。這表明黨中央高度重視審計機關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審計機關作爲政府內部專門的財經紀律監督機關,在反腐倡廉方面肩負着重要責任,有着別的部門或機關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審計難,處理更難,執行處理決定難上加難”,在一定意義上是對審計工作的真實寫照。因此,堅決維護審計機關的權威,強化審計監督非常必要。特別是要堅決支持審計機關“依法實行審計公告制度”。實行這項制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審計處理難的問題,因爲把審計出來的問題公佈出來以後,可以藉助民主監督和社會輿論的壓力促使問題的處理和糾正。
另外,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也必須切實加強。實事求是地講,當前這項工作的力度是不夠的,尚未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審計對象的確定上不公平,往往只審計行政或企業領導幹部,不審計黨組織的領導幹部,應該把黨政主要領導幹部都列入被審計對象。否則,這項工作就難以真正發揮作用。
十一、《實施綱要》強調:“支持和保證政協的民主監督,”“切實加強社會監督。依法保障人民羣衆對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批評、建議、控告、檢舉等權利。”“擴大羣衆有序的政治參與,拓寬對施政行爲的監督渠道,增強涉及羣衆切身利益的有關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這表明黨中央高度重視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
十二、《實施綱要》明確指出“建立執法合作、司法協助、人員遣返、涉案資金返還等方面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機制。”這項規定極其重要,隨着經濟全球化形勢的發展,跨國作案的腐敗犯罪行爲日益增多,爲了有力有效地打擊這些行爲,必須充分利用國際反腐敗資源,切實加強國際合作。當前在這方面,我們的工作還做得很不夠,真正與我國建立雙邊或多邊合作關係和合作機制的國家還很少,致使一些跨國腐敗案件的調查難以深入,有的甚至無從着手,資金流出去後,無法追回,人員逃出去後,無法引渡回國。因此,必須按照中央的要求,切實加快這方面的工作進程,儘快扭轉當前這種被動的不利局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