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新招收的勞動者,應當於錄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可直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天津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對一些用人單位檢查時發現,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問題上利益受到侵害時,往往因“怕用人單位打擊報復”而不敢向有關部門舉報。實際上這種顧慮是沒有必要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爲,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如果用人單位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根據勞動者舉報,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時,作爲用人單位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對單位的執法檢查,並按照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如果無理抗拒、阻撓,或不按照勞動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僞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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