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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被羣衆投訴三次就要降職,連續兩年被投訴三次將被辭退。這些規定近日明確寫入了浙江省《省級機關國家公務員(機關工作人員)績效考覈實施辦法》。這意味着,這裏的公務員隨時可能因爲得罪百姓而丟掉“飯碗”。有專家指出,對公務員的考覈如此看重民意,如此嚴格,在全國尚屬罕見。
這項由浙江省委組織部和省人事廳聯合發出的《辦法》,將首先在該省省直機關實施。該《辦法》的最大亮點,在於強調了羣衆監督對公務員去留及升遷、所獲待遇的作用。該《辦法》明確提出,各部門、單位要建立羣衆投訴監督、服務對象評價反饋等制度,定期組織社會和服務對象評議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把羣衆監督、評議情況作爲公務員考覈的重要依據。
據該《辦法》,浙江省對公務員的考覈分爲平時的績效考覈和年度考覈兩種。兩種考覈結果均分爲優秀、良好、一般和不稱職四個等次。公務員在一年內兩次被羣衆投訴,年度考覈時將被考覈爲“一般等次”,減發全年目標考覈獎,第二年度不得晉升職務。一年內被羣衆投訴三次,將在年度考評中被確定爲“不稱職”,要受降職處理。《辦法》還規定,連續兩年每年被投訴三次的,必須按照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一個月內對該公務員予以辭退。
除高度重視羣衆投訴外,《辦法》同時着重強調了公務員對羣衆的工作作風和工作態度,即對違背了爲羣衆服務的宗旨,對羣衆態度生硬、吃拿卡要者,即使沒有羣衆投訴,同樣要進行處理。這些規定包括:公務員辦事拖拉、推諉,服務態度不好,經批評教育仍不改進的,其績效考覈將被確定爲一般等次。績效考覈一般的人員,年度考覈確定爲“一般等次”,第二年度內不得晉升職務、不得作爲各種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推薦人選,並應接受離崗培訓;而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虛報、謊報成績欺騙領導及羣衆,執行公務中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吃、拿、卡、要者,年度考覈確定爲“不稱職”。
浙江省社科院一位專家認爲,從一定意義上講,此《辦法》把公務員的去留升遷權交給了廣大羣衆,是公務員考覈標準體系的一大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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