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天津世傑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副教授劉耕說:目前,有關醫保規定的法規立法層次尚低,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只能是行政處罰,損失的基金如何追回,對“騙保”人違法違規取得的不當“既得利益”,如何承擔經濟上的責任等等,目前沒有明確的規定。下一步,應將對社會公共基金的保護作爲國家立法機關重點研究的對象,儘快立法,使處理此類問題有法可依。
劉耕說,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包括醫保基金在內的社會公共基金種類會越來越多,如不加以有效遏止,類似的違法違規行爲還會出現。應當建立一種有效的誠信、守法機制。在提高社會公共基金保護立法層次的同時,將法律責任落實到違法行爲單位的負責人、違規的責任者個人以及參與騙取醫保基金的當事人,根據其違法行爲的程度,不但給予行政處罰,還要追究刑事責任。並從經濟上加大處罰力度,讓膽敢以身試法者,在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的同時,使他們在經濟上受到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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