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的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將在哪些領域使中國司法更加科學、高效,從而使人民法院的工作真正體現“司法爲民”要求?新華社記者日前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
人民陪審員“五一”上崗:與法官平權 體現民主與監督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將於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2004年底召開的全國高級法院院長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排定的一個時間表:2005年1月至2月,各地法院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做好人民陪審員預選工作;3月至4月,集中培訓人民陪審員預選人員,通過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後,確保5月1日統一上崗。
根據《決定》所予以明確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不得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案件,對於加強廉政建設,促進司法公正,都有很好的效果。”
爲保障人民陪審員真正依法行使權力,相關保障制度設計更加具體: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人民陪審員所佔人數比例應當不少於三分之一;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當然,人民陪審員享有與法官相同的權利,就必然要履行與法官相同的職責。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位負責人也指出,“權責一致是一個重要原則,對於優秀的有顯著成績的陪審員,將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而對那些無正當理由,拒絕參加審判活動,影響審判工作正常進行的,或者違反與審判工作有關的法律及相關規定,徇私舞弊,造成錯誤裁判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如經查證屬實,將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
改革審判委員會:以“法庭”取代“會場”
審判委員會,作爲法院內部的最高審判組織,主要職責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審判委員會的設置,對準確理解、適用法律,防止司法不公,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
他同時也坦言,在實踐中,審判委員會制度也暴露出一些與現代司法不相適應的矛盾。比如組織形式行政化、存在“審而不判、判而不審”現象、以“會場”代替“法庭”等。
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法院探索改革的基礎上,力圖從“組織形式”“工作程序”和“裁判公開”等角度,對審判委員會制度進行改革,克服目前存在的上述缺陷。
據瞭解,正在討論修改的改革設計有以下變化:審判委員會的成員必須由高水平的職業法官組成,使之切實成爲一個審判組織,使組織形式徹底改變過去的行政化色彩,完成其“司法化”的轉變;審判委員會的工作程序,也將不再像過去,僅僅是開個會議,“討論案件”,要求必須依法書面審理或開庭審理,使工作程序訴訟化,杜絕聽彙報、開小會;針對過去審判委員會議決結果神祕化的缺陷,要求審判委員會作出的裁判,應公開參與作出決定人員名單、裁判結論和裁判理由,使之透明、陽光,體現裁判過程。
改革再審制度:只要符合再審法定條件,法院不得推諉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統計顯示,2004年1月至11月,全國法院加強再審工作,依法糾正確有錯誤的裁判,共再審案件38334件,經再審認定確有錯誤的案件得到了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透露,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對再審制度進行改革。
對於“申訴、再審、再申訴、再再審”的“馬拉松官司”的現實,這是個“利好”消息。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於是否啓動再審程序完全“失語”,只有法院和檢察院才能依法啓動再審;申請再審的次數沒有明確的限制,導致無限期訴訟,法院“既判力”無從體現和維護——更導致了司法公信度的降低,直接影響司法權威的樹立。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將對再審程序進一步完善: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不得推諉當事人的申請,必須再審。”這一規定,把啓動再審的權利切實交給了當事人;從某種意義上,也將緩解人民法院面臨的涉訴上訪壓力。
“訴訟資源有限、訴訟成本昂貴、訴權不能無限”,基於這個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將對提起再審的時間限制、再審的次數、再審案件管轄等予以明確,規範再審程序。
而死刑複覈權的收回、規範巡迴審理工作、繼續探索簡化審判程序、完善人民法庭工作機制、理順專門法院管理體制……這些都將是2005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
如何保證改革的正確方向並健康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表示,“既要認真總結我國法制建設的經驗,又要注意吸收全人類文明創造的有益成果;既要有緊迫感,又不能急於求成,超越我國社會政治現實;要始終堅持實體與程序並重的司法原則,爲案件的公正處理提供製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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