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近日,天津市市教委、市財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已經聯合下發了《天津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對貸款的對象、條件、期限等問題做了相關的規定。
貸款對象:
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對象爲我市市屬普通高校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
貸款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2、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有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爲;4、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5、因家庭經濟困難,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貸款數額:
該《辦法》規定,借款總額原則上按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學士學位在校生總數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每個借款學生的具體借款金額由學校按本校的總借款額度,根據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確定。
貸款程序:
1、學生要在新學年開學後10日內向所在高校提出借款申請,領取國家助學貸款借款申請書等有關材料,如實填寫,並提供符合規定的有關證明材料。2、借款學生必須如實提交以下材料:國家助學貸款借款申請書;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複印件(未成年人必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借款的證明);本人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出具的其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低保證明;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3、各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部門組織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借款,應在收到學生借款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高校管理部門要在10個工作日內,在審查合格的借款申請書上加蓋公章予以確認,並向具體經辦銀行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具體經辦銀行在收到各高校管理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後,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借款學生借款申請的貸前審查。各高校管理部門收到具體經辦銀行的批准借款學生名冊後,組織學生填寫簽署借款合同於10個工作日內將借款合同提交具體經辦銀行。具體經辦銀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對借款合同進行審批簽字,並在簽字後的5個工作日內將簽署的借款合同送達各高校管理部門。各高校管理部門接到借款合同後,要在5個工作日內將其發給借款學生本人。經辦銀行將學費和住宿費貸款劃入學校指定的賬戶,將生活費貸款劃入借款學生的個人賬戶。
貸款期限、利率:
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借款學生畢業後6年。可視就業情況在1至2年後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法定利率和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複利。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政策規定的範圍內,具體經辦銀行可適當給予優惠。提前還貸的,具體經辦銀行應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得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如遇貸款利率調整,按利率政策管理規定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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