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切實保障在社會辦理退休人員和政策性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今年3月1日起,於2003年6月30日以前在街道、職業介紹機構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社會退休人員),及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裁定破產,破產時未按規定爲其預留社會保險費的退休人員(以下簡稱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可以參加大病統籌醫療保險。
據勞動部門介紹,從3月1日起,社會退休人員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發生的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急診搶救留觀並轉入住院治療前7日內的醫療費用;腎透析、腎移植後抗排異治療和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化學治療、鎮痛治療(包括中醫治療手段)以及糖尿病、肺心病、紅斑狼瘡、偏癱、精神病的門診醫療費用;患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按照《天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據介紹,經認定的社會退休人員和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加視同繳費年限男不滿25年、女不滿20年的,由個人按照2004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3%一次性補足。破產企業退休人員的參保、轉外地住院就醫、門診特殊病等費用報銷手續,由破產企業原主管部門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社會退休人員的參保、轉外地住院就醫、門診特殊病等費用報銷手續,由原辦理退休手續部門到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
另據介紹,2003年6月30日以後破產(包括計劃內和計劃外破產)的企業,應從資產清算中提留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提留資金額=統籌基金上年度實際支付全市參保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平均餘命-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年齡)×企業退休人員人數],退休人員享受大病統籌醫療保險待遇。凡未按規定提留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或提留不足的,其退休人員的醫療待遇由破產企業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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