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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從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獲悉,今年以來,本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日常巡視檢查中發現,有的用人單位在支付勞動者的工資時,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支付勞動者工資。有的甚至一拖再拖,每月沒有固定的發放工資時間,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在此,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有關負責人強調:用人單位只要與勞動者約定了發薪日期,每月必須在約定之日發薪,不得任意變動,過了約定日期發薪,就是拖欠職工工資的行爲。
《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的,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單位應當至少一個月支付一次工資(實行經營者年薪制的按有關規定執行)。用人單位以周、日、小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其工時折算按照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每月平均工作20.92日計算。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工作任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任務完成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工資”。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強調,工資至少每月支付勞動者一次。在一個月內,用人單位無論確定哪一天爲工資支付日都是可以的,但必須固定日期。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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