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的湖北京山縣雁門口鎮人佘祥林在揹負“殺妻”之名服刑11年後,4月初終於被中斷刑期重獲自由,因爲“被殺”的妻子張在玉又回到了家鄉。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同年4月11日,京山縣雁門口鎮呂衝村水庫發現一具無名女屍。縣公安局民警經過排查,認爲死者就是失蹤的張在玉,其丈夫佘祥林有故意殺人嫌疑。
佘祥林在公安部門的重重審訊中最終承認自己殺害了妻子,並先後交待了四種不同作案經過,被當地法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終因“疑點重重”,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最終改判有期徒刑15年。然而今年3月28日張在玉卻突然歸來,從而證明佘祥林當年被冤枉了。此間法律專家指出,這個“離奇”的錯案凸顯出現行司法體制的一些漏洞,也勢必促進司法改革步伐的進一步加快,從而進一步促進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護。
中國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在接受新華社採訪時說,這個案件從偵察、起訴到最後判決,雖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執行不嚴,執法人員執法不當,導致冤案的最終發生。
他說,當地公安機關將女屍的身份確認錯誤,造成本案重要證據失實。另外,佘祥林在出獄後指控了公安機關有刑訊逼供的行爲。當地檢察院在明知此案有疑點的情況下,沒有進行認真排查而是很快進行了公訴。“在佘祥林被判死刑後,幸虧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把住了死刑複覈關,將此案發回重審。但遺憾的是基層法院在重審的過程中仍然沒能澄清疑點。”他說。另外,雖然犯罪嫌疑人尋求專業法律人員幫助的權利被寫入刑事訴訟法,但是目前公安機關限制律師接觸嫌犯的做法還十分普遍,造成嫌犯權益被侵犯的現象十分嚴重。“從這個案子上就可以看出,當事人往往不懂法律,如果一開始有律師幫助理清案件脈絡和疑點,會有利於案件最終得到公正的審判。”李貴方認爲,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作爲一種重要的人權,在今後應該得到更有力地保護。
司法體系存在漏洞導致的冤案還不只佘祥林這一樁。河北21歲的農民聶樹斌因強姦殺人罪於1994年被判死刑立即執行。然而2005年1月18日,真正的兇手卻在河南落網,他對10年前的罪行供認不諱,而此時,被冤枉的聶樹斌已經“伏法”10年。
冤案、錯案的發生已經引發了中國司法高層的重視。在“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被寫入憲法以後,刑事司法領域中的人權保護被進一步提到了議事日程。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考慮收回死刑覈准權,從而進一步統一量刑標準,努力給予當事人公正、審慎的審判。最高法院還在去年底宣佈,全國法院系統將增加編制10%,以彌補審判力量的不足,提高辦案質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切實保障刑事案件辦案質量的通知》,對事實認定、證據採信、辦案期限等提出明確要求。去年10月開始,公安部展開全國刑警大練兵,其中包括強化執法辦案基本知識學習和提高現場勘查能力,其中包括運用DNA鑑定。統計數字表明,爲保證沒有犯罪的嫌疑人不受追究,中國各級法院堅持無罪推定原則,2004年對不構成犯罪的2996名自訴、公訴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無罪。目前,湖北省京山縣人民法院透露,對佘祥林“殺妻”錯案的重審準備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並將在本週內開庭審理。
佘祥林出獄後表示,他將依法索取賠償。而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接受採訪時指出,根據國家賠償法,佘祥林將有可能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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