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次終於動真格的了,而且是高高舉起的“板子”重重地落到了國有銀行分行行長的頭上。
一直以來,與股份制商業銀行相比,國有銀行的各項改革都相對滯後,人事改革更是如此。其原因不言自明,主要是緣於國有銀行“官本位”的行政體制,其總行行長、分行行長、支行行長都分別與一定的行政級別相對應。
這樣,要想把某位有一定級別的行長從位置上拿下來,除非是他本人觸犯了相關法律,否則只有“乾瞪眼”的份兒。
時間到了2003年,事情終於出現了轉機,是年國家以450億美元注資中建兩行,由此國有銀行的“股改”工作開始加速。隨之,國有銀行暴露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性質越來越嚴重。
其間,一批“問題”支行行長被撤職查辦,並引發了銀行高管“問責”的大思考。今年年初,原建行“掌門人”張恩照因涉嫌經濟犯罪被“雙規”,使得“問責制”的推出變得更加急迫。
繼任者郭樹清上任後所做的第一件“大事”就是,用鐵的紀律和鐵的規章制度強化“問責制”。
作爲“問責制”的始作俑者——建行在5月23日發佈的《關於追究案件發生機構及其上級機構領導人員責任的規定》,首次明確了銀行領導人應負的責任:建行領導人員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引咎辭職:轄內發生多起案件或重大違規問題;涉及金額巨大或損失嚴重的;性質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挫傷員工積極性的。
同時,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從嚴處理:案件和違規問題由上級機構或國家監管機關檢查、違法違規行爲人逃匿等非自查方式發現的;發生案件和違規問題瞞案不報,或上報時弄虛作假的;查處整改工作不力的。
於是,建行湖南省分行行長孫建成便成爲落實“問責制”而“犧牲”的第一人。之後山西、黑龍江等3位省分行行長及吉林省分行副行長兼營業部總經理楊森相繼落馬。緊接着,中行也宣佈有20名二級分行的行長“下課”。
一場由國有銀行掀起的人事“革命”漸行漸近。據悉,下一步,中建兩行被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的分行行長將逐一浮出水面,其數字要遠遠高於現在的數字,而工農交等國有銀行及股份制商業銀行也將仿效兩行的做法,推行“問責制”。
有專家指出,今後金融業將逐步實施問責制,使之成爲一個常規,並逐步延伸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期貨、基金等其他領域。這一次,爲什麼輪到了分行行長呢?
衆多業內專家認爲,拿分行行長“開刀”絕非偶然,而是意料中的事。事實上,近十年來,對總行行長、支行行長的“問責制”已經有了一些成效,而相反分行行長卻成爲一個“空檔”。
首先,分行行長的權力過大,從總行來講對其沒有一種良好的約束機制,如總行各業務部門對分行的相應部門只有“窗口指導”權限,它們只對分行一把手負責;對支行而言,不但支行行長由上級分行直接任命,而且其業務也由分行統一管理。
其次,分行所在地的監管部門對分行監管乏力,這同樣要歸罪於“官本位”的行政體制,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使得有效監管就大打折扣,即使現在國有銀行都一一承諾要廢除行政級別,但要想徹底脫離“官商”色彩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歸根到底,國有銀行之所以出現這類問題,本質上還在於其領導者權力與義務即權力與責任不對稱,在分行行長這一環節上尤其如此。
以不良貸款爲例,國有銀行一直都在實施剝離,但收效甚微,有的銀行甚至明降暗升,無疑分行營業部已成爲“重災區”,其原因就是在剝離不良貸款後很少追究過相關領導人的責任。
對此銀行高層十分頭痛,也逐漸把不良貸款“雙降”作爲考覈分行行長的硬性指標,農行行長楊明生曾爲此立下“鐵規”,凡下轄分行年不良貸款增幅超過1%,該分行行長必須引咎辭職。
雖然規矩有了,但實施起來卻遇到了極大的阻力,因爲長期以來分行行長只對所轄區內發生的違規事件承擔責任,從來沒有根據其職務所賦予的權力來承擔責任,及對運營決策失誤、風險管理不足、不良貸款增加、人事安排不力等方面要承擔責任。
可以想見,此次變革所起到的示範效應有多大,對分行行長的震懾作用有多大。
也就是說,今後,分行有多少權力就得承擔多少責任,一位國有銀行的分行行長就必須對整個分行的全部行爲負責,而且這種問責不僅表現爲行長任內要承擔責任,還應具有歷史追溯性。
因此,商業銀行必須對各級行長的責任有明細的記錄,問題在什麼時候發生,就在什麼時候追究其責任,以杜絕那種爲了任內短期業績而不顧長期風險的“討巧”做法。
事情總有它的另一面。有專家指出,目前“問責”適用標準太過模糊,一些細則需要進一步量化,容易導致隨意性風險,應該針對不同地區的具體情況而採取不同的措施。
總之,要想達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境界,把問題具體落實到個人頭上,還有許多的工作要做,其中最根本的是要提高銀行內部人員的素質,把“問責制”進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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