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加強對輿論監督實踐和理論的研究,使輿論監督逐漸規範化、制度化
根據中央有關部門的規定,新聞媒體在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和新聞紀律的前提下,有自主採訪報道的權利,記者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和採訪活動應當依法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限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區、部門、單位及其某些工作人員對輿論監督理解不夠、重視不夠、支持不夠、配合不夠,不僅不能爲記者的採訪活動提供方便,而且經常“無正當理由”拒絕記者採訪,有的還濫用行政權力壓制批評、干涉輿論監督,有的爲了逃避輿論監督而限制報刊、廣播電視節目在本地正常發行、出售或播放。
當前輿論監督遇到的另一個難題是因監督而引發的法律訴訟明顯增多。而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新聞輿論監督侵權訴訟的過程中,所依據和引用的法律條款主要是《民法通則》、《刑法》及相關的訴訟法。這些法律屬於適用範圍廣泛的“普通法”,由於不是“專門法”,難以兼顧新聞輿論監督訴訟的特殊性,所以在審理新聞輿論監督訴訟案件時,就有可能發生一些不盡合理的現象。因此,迫切需要研究新聞輿論監督的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問題。要逐步完善對輿論監督的法律保障,認真執行現行法律法規中保護輿論監督的有關規定,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新聞輿論監督與新聞侵權的法律界限,維護新聞媒體及記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要制定關於新聞輿論監督的若干準則或關於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的決定。中央有關部門對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提出了明確的意見,這就是新聞宣傳戰線開展輿論監督工作的“行爲準則”。爲了確保輿論監督工作沿着正確的方向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也應制定關於支持輿論監督、自覺接受輿論監督的“行爲準則”。這些“行爲準則”應該同新聞單位的自律性準則同時公佈,以便接受人民羣衆的監督。
其次,要制定《新聞輿論監督條例》。這個《條例》應該包含以下內容:輿論監督的功能、範圍、對象、原則和重點,以及與輿論監督相關的信息披露制度,新聞單位在輿論監督過程中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輿論監督侵權糾紛的仲裁製度等。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31日公佈了《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有不少保護新聞輿論監督的規定,比如“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爲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爲侵害他人名譽權。”這些內容也應吸收到《新聞輿論監督條例》之中。
最後,在條件基本成熟時,着手製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新聞輿論監督法》。當前,在一些全國性和地方性法律法規中,對輿論監督已經有了一些具體規定,這是立法實踐的有益探索。比如,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就明確規定新聞媒體依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並對其宣傳報道負責。有關單位和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監督。新聞工作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依法享有進行採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據有關部門的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有6條司法解釋、49條行政法規、180條部門規章涉及輿論監督的內容。《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安全生產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都對輿論監督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充分反映了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在支持和保障輿論監督方面的明顯進步。只要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同新聞媒體一道,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精神,輿論監督工作就能逐步走上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爲推進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