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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人崔寶富,因被誣“協同殺人”被判無期徒刑,在監獄裏一關就是13年,其間他幾乎天天喊冤,堅信法律能還自己一個公道。經過反覆申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最終判定他無罪,並對他作出了304979.74元的國家賠償。
無端別人婚禮上被抓
6月16日下午,記者來到濟寧市任城區長溝鎮白果樹村,見到了崔寶富,崔寶富和他的親人斷斷續續地向記者講述了當年事情的經過。1991年4月13日凌晨,濟寧市郊區南張鄉翟家村村民翟某,竄至村委會主任翟某某家,將翟某某騙出後向他連刺四刀,造成翟某某失血性休克不治身亡。4月23日翟某被依法逮捕。據翟某供認,他“僱用”了濟寧市任城區長溝鎮白果樹村村民崔寶富一同殺死了翟某某。1992年1月7日崔寶富被依法逮捕。
據崔寶富講,他跟翟某認識,但卻沒跟他一塊兒幹過違法的事,更沒有協同他殺害翟某某。崔寶富的弟弟崔寶存說,當年公安機關來抓崔寶富時,他們村裏有娶媳婦的,崔寶富正在幫忙。有人告訴他說公安機關來抓他了,他還以爲是開玩笑,哈哈一笑說:“我又沒犯法,抓我幹啥?”但他還是在衆多村民的注視下被抓走了。記者注意到,說到這些,坐在一旁的崔寶富身體不禁顫抖了一下。
終審“殺人從犯”被判無期
濟寧市人民檢察院隨即對翟某和崔寶富提起公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記者在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1992年6月18日出具的“(1992)濟中法刑字第62號刑事判決書”上看到:被告人翟某爲泄私憤蓄意報復村幹部,爲達報復他人之目的,僱用了被告人崔寶富,在被告人崔寶富的參加下,二被告人共同將村幹部翟某某殺害。被告人翟某在共同殺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歸案後認罪態度不好,必須依法嚴懲;被告人崔寶富受僱後爲貪圖錢財,積極參與殺人,歸案後認罪態度不好,應依法從重處罰。
經過審理,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翟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崔寶富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翟某以“我只參與了預謀,沒有持刀去殺翟某某”,崔寶富以“沒有殺人,不是故意殺人犯”等爲由,分別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994年6月24日,翟某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覈准死刑,同年7月22日被執行死刑。
再審證據不足被判無罪
上述判決生效後,崔寶富以沒有參與殺人爲由,再次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直到2004年10月11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經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最終認定“沒有證據證明原審被告人崔寶富參與了原審被告人翟某殺害翟某某的犯罪行爲”。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爲,“原審關於崔寶富參與了殺害翟某某的犯罪行爲的認定證據不足,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對崔寶富定罪量刑不當,應予糾正。”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崔寶富無罪。
2005年1月26日,山東省運河監獄向崔寶富出具了釋放證明書,崔寶富無罪釋放。從1991年12月29日拘留,至2005年1月26日無罪釋放,崔寶富共計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
索賠法院賠償30餘萬元
2005年3月14日,崔寶富以再審改判無罪爲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探監費、今後醫療費、殘疾護理費等,共計1136644元;同時要求在有關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7日向崔寶富出具了“(2005)魯法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書”,認爲“賠償請求人崔寶富被錯誤判處刑罰並已執行,其被侵犯人身自由的事實已經確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爲錯誤判決的終審機關,負有賠償義務。”
省高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按照2004年度國家職工日平均工資63.83元的標準,計算出崔寶富被侵犯人身自由4778天的賠償金,共計應支付304979.74元,並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爲崔寶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現狀他成了一個廢人
崔寶富告訴記者,在“服刑”期間他天天喊冤,而且他在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從未承認自己參與殺害了翟某某。崔寶富被批捕時,他最大的孩子才6歲,最小的僅1歲。而且由於家庭、社會以及輿論的多重壓力,崔寶富的妻子也在1999年鬱鬱而終,撇下了4個孩子相依爲命。由於長期佩戴手銬腳鐐,崔寶富現在已成了一個廢人,整天只能坐着,不能走路,更不能做任何事情,生活完全需要別人照顧。
崔寶富冤屈地說,作爲4個孩子的父親,他被關進監獄的這13年,是他人生最該擔負責任的13年。因爲他被關進監獄,全家人無故背上了殺人犯親屬的惡名,他妻子在此期間抑鬱去世,幾個孩子根本無法接受最基本的義務教育,3個女兒連一天學都沒上。13年的關押,使得他家破人亡,而且自己也成了一個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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