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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頒佈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審計監督獲“防腐”法律地位
預防職務犯罪審計部門也有話語權,這是日前通過的《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中做出的規定,該條例首次將審計機關作爲預防職務犯罪的主要部門,將其職責和任務以立法形式做出明確規定。這是記者今日從審計署有關方面獲得的信息。
據介紹,《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依照本條例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指導,做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
條例同時規定,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中負有多項職責,這些責任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開展財經紀律教育,增強廉政意識;加強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預決算、國債資金及其他資金、專項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政府採購、行政事業性收費、國有企業改革等方面的審計監督;監督、指導政府各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依法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對社會審計組織的業務監督;實行單位負責人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在履行審計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問題,可能導致職務犯罪發生的,應當及時提出審計建議,督促有關單位健全管理制度,發現涉嫌職務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會同檢察機關、監察機關在職務犯罪易發、多發行業和領域開展專項預防活動等。
湖北省審計廳有關負責人說,爲了保障審計機關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的作用得到有效發揮,條例還着重對審計建議的提出、送達及採納做出了強制性規定,審計機關提出的審計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被建議單位,同時抄送其主管部門。被建議單位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30日內,將辦理結果書面回覆建議機關並報其主管部門。對提出的審計建議拒不整改的,條例規定,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被建議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湖北省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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