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7月1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進行正式表決。6月28日、29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專家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巫昌禎接受《鄭州晚報》獨家責任記者專訪時說,把反對性騷擾列入草案是保護婦女人權的需要。巫昌禎針對此次把性騷擾列入修正案草案的背景以及如何界定、預防和處罰性騷擾等關鍵問題給予瞭解答。她還表示,除了職場和公共場合,中小學校中發生的性騷擾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巫昌禎還呼籲建立相應的社會救助機構,確保女性受到性騷擾後有尋求安慰的地方。
7月1日13時,《鄭州晚報》、新浪網聯合邀請到了巫昌禎教授與國內新銳資深實證心理學專家、河南財經學院教授周正與您相邀新浪網新聞聊天室,聊性騷擾立法。
禁止的立法背景
鄭州晚報:此次把性騷擾列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是基於什麼樣的背景?
巫昌禎:把性騷擾列入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是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人的交往越來越多,而素質又參差不齊,客觀上造成了性騷擾發生的可能性。從我國性騷擾的現狀來看,目前的法律保護是遠遠不夠的。比如刑法等法律的規定對於大量存在的一般的性騷擾形式不完全適用;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又偏向於公共場合,對隱蔽環境中的性騷擾缺乏有效的懲罰。
正是由於性騷擾這一概念此前沒有明確進入立法視野,導致現行法律針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太過原則,沒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差,讓法院、公安部門等在處理性騷擾案件時有一定困難。
鄭州晚報:我們看到了草案中的一個條款,就是“任何人不得對婦女進行性騷擾”,是不是可以這樣說,今後再發生性騷擾事件,就不僅是單純的道德問題了,而且是一個違法的行爲?
巫昌禎:這個草案明文規定禁止性騷擾,正是向公衆傳達這樣一個信息:性騷擾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這將有力地震懾性騷擾者,從而減少性騷擾的發生。此次增加的三個條款,是我國立法史上首次明確對性騷擾說‘不’,填補了我國法律方面的一個空白。性騷擾對女性的傷害,有時候並不表現在身體上,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傷害。草案對性騷擾作出規定,彰顯出我國法律更加人性化,更加考慮個人感受,對人的保護更爲全面,是法制進步的一個表現。
此草案由全國婦聯牽頭,組織包括最高法、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進行過多次論證和調研,它的提出也體現了我國人權入憲的精神,進一步促進了對婦女人權的保護。事實上,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婦女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財產權利、勞動權利、人身權利等,在很多方面都有突破和進展。
如何界定性騷擾
鄭州晚報:性騷擾可能很多人都遇到過,但目前還沒有一個準確的界定標準,如何來界定性騷擾呢?
巫昌禎:性騷擾的界定確實是個很難的問題,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需要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中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並制定相應的罰則。按照《刑法》的解釋,性騷擾可以理解爲強制猥褻婦女罪,但這個界定並不是很完整。以現在的理解,強姦之外的性的色彩比較濃的騷擾應該都被列入性騷擾範圍,老百姓通常所說的耍流氓、調戲、動手動腳等、佔便宜等都是比較明顯的性騷擾。
如果仔細劃分,性騷擾應該至少包括三方面:一,語言方面的挑逗、侮辱,如髒話、黃段子,侮辱性語言以及一些不符合當時環境、場合的含有性色彩的談話。二,行爲上的侵害,包括如撫摸、摟抱、親吻等所有違背女性意志的猥褻行爲。三,視覺上的污染,如對女性的挑逗性表情、在女性面前暴露自己的隱祕部位等造成女性視覺上受傷害的形體性刺激。它們共同的特點是損害了對方的人格尊嚴、性羞恥心等後果。
職場禁令是否表明成了重災區
鄭州晚報:此次《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工作場所的性騷擾”,是不是表示目前職場是性騷擾的一個重災區?
巫昌禎:根據一些常規的調查和了解可以看出,職場中發生的性騷擾有逐步增多的趨勢,特別是用人單位領導對下屬的性騷擾更具有危害性。職場是個特殊的地方,女下屬即便受到男上司的騷擾,出於擔心報復的心理,女性也常常不敢聲張。另外,有的女性爲了升遷和保全職位,不得不對性騷擾默默忍受,給她們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很大傷害。女人不應爲了一己之利而對性騷擾上司遷就。
另外,在傳統社會習慣上,女性如果被騷擾說明你“不正經”,所以一些女性處於害羞心理,也不願聲張,客觀上縱容了被騷擾者的行爲。
鄭州晚報:目前用人單位應該採取哪些措施來防止性騷擾的發生呢?
巫昌禎:目前,我國對用人單位如何預防性騷擾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據瞭解,國外一些大企業就將預防性騷擾作爲企業的責任。比較規範的企業都有員工手冊,明確如何預防性騷擾,規定員工不允許實施性騷擾。具體到國內,現在首要的問題是要訂立制度,明確規定不準性騷擾,其次,在辦公條件上儘量減少性騷擾發生的可能,如實行開放式辦公,員工互相看得見,利於監督;私密性強的單獨辦公室可以考慮安裝玻璃門等。
學校發生的性騷擾危害更大
鄭州晚報:據《鄭州晚報》和新浪網的調查,性騷擾還容易發生在公共場合,如公交車、地鐵等地方。
巫昌禎:公共場合的性騷擾確實長期存在,因爲這些地方人流量大,環境擁擠,心懷不軌者很容易找到下手的機會。同時,因爲公共場合沒有隱私可言,被騷擾者可能會受到很大的精神傷害。目前,這方面除了女性加強自身防護外,希望公安部門也應該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公安民警是不是也可以像抓小偷一樣關注性騷擾,加強這方面的監控,這樣更利於法律的有效貫徹。同時,因爲公交車和地鐵是公共場合,女性受到騷擾後反抗的可能性比較大,利於抓現行。所以,女性在這些地方受到性騷擾時,應該大聲反抗。
除了職場和公共場合之外,學校也是一個性騷擾發生率較高的地方,這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未成年的中小學生,對性根本沒有防範意識,事情發生後,這些幼稚的小女孩往往不知所措,從而很容易讓騷擾者得手。從目前披露的案件看,學校發生的性騷擾手段更惡劣,後果更嚴重,對受害者家庭和社會風氣的危害更大。
鄭州晚報:既然學校發生的性騷擾危害更大,國家相關部門是不是應該在這方面出臺專門的制度,減少學生受傷害的機會?
巫昌禎:這個問題確實應該引起重視,相關部門也應該制定相應的制度,如對教師的道德審查,事情發生後的有效處理都應該有明確的規定。
騷擾者應受到怎樣的法律懲罰
鄭州晚報:此次草案中有一條:“對婦女進行性騷擾,受害人提出請求的,由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爲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那麼,騷擾者應該受到怎樣的法律懲罰呢?
巫昌禎:此次修改草案提出了性騷擾違法這個概念,但現有的處罰手段針對性不強,可操作性差。由於目前對性騷擾還沒有準確的界定,因此性騷擾者承擔怎樣的責任還需在界定確定後才能涉及。這需要訴訟法專家來作專門的研究。
在目前的實際操作中,性騷擾因爲不實施暴力行爲一般不涉及刑事責任,它不同於刑法中的強制猥褻或侮辱婦女罪,只需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比如向受害者賠禮道歉和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情節嚴重的性騷擾行爲,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侮辱婦女、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實施者進行行政處罰。
舉證難如何解決
鄭州晚報:既便是騷擾者承擔民事責任,目前也沒有很多的勝訴案例,主要的問題在於舉證難,這個問題將來如何解決呢?
巫昌禎:舉證難是困擾性騷擾案件的一大難題,因爲騷擾往往是在私密的空間裏,要麼是在公共場合的一瞬間,要想找到人證、物證非常困難。目前,不少人主張重新確定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在訴訟中考慮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實行“責任倒置”的原則。但“責任倒置”並不一定完全適合性騷擾案件,它可能造成原告沒有任何證據隨意控告的後果。綜合現實的情況,是不是可以考慮在證據上進行改革,如擴大舉證範圍,私人拍攝的錄象、照片和錄音等,只要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也可以算作證據。另外,案件受理方也可以考慮建立檔案,對被控告者記錄在案,如果同一人多次被控告,能否考慮對他進行調查,這些都需要作專門的研究。
鄭州晚報:現實生活中,女性出於害羞心理和社會壓力,即使受到性騷擾,也可能會自己默默承受,這樣會給女性帶來很大的心理傷害,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巫昌禎:事實上,性騷擾造成精神上的傷害要遠大於肉體上的傷害,應該考慮建立專門的社會救助機構,對被騷擾者進行心理、精神上的安慰。比如,成立婦女救助所或婦女訴苦中心之類的機構,有專門的心理輔導熱線,讓被騷擾者有一個需求安慰的地方。
鄭州晚報:女性應該如何加強自身的防範,從而減少被騷擾的機會?
巫昌禎:首先,女性應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學會運用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保護自己,此外,女性還應該提高自身素質,注意形象,應當自重自愛。如果發現有性騷擾跡象的同事或者領導,應儘量與其保持距離,不要讓他有機可趁。女性一旦被騷擾,不應保持沉默,必要時報警或者有效取證。經常受到性騷擾,就要將發生的日期、時間、地點和對方的行爲、語言記錄下來,以便作爲日後起訴的證據。必要的時候,可以採用錄音等方法。
巫昌禎教授簡介
巫昌禎,江蘇人。1954年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現爲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特約博士生導師。1955年曾參與《民法》起草。1979年、1997年兩次參與《婚姻法》修改,1989年參與《婦女權益保障法》起草,任起草小組副組長,2002年參與《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改,是我國著名的婚姻法學專家。著有《我與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新論》、《婦女權益的法律保障》、《婚姻與繼承法學》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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