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替侄子要回打工期間的工資,一男子糾集衆人到餐館鬧事,毆打老闆。日前,天津市河西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同時責令其賠償被害人醫療費、誤工費等損失4萬餘元。
被告人宋某系本市無業人員,1978年因盜竊被少管2年,1981年因羣毆被勞動教養3年,1983年因流氓罪被判刑8年。2004年2月24日凌晨,宋某之妻高某到本市河西區一飯館內,向該店老闆付某索要其侄子在該店打工期間的工資,付某要求由高某侄子親自來取。高某見狀離開飯館,找到宋某。宋某遂糾集數名男子,來到該飯館繼續向付某索要工資。見付某堅持不給,宋某即與衆人上前對付某進行毆打,將付某打傷後逃離現場。
付某傷情經醫診斷爲:右孟氏骨折四型;右橈骨小頭骨折;左第五掌骨基地骨折;右足舟骨撕脫骨折;頭面部皮膚挫傷,經法醫鑑定其肢體骨折部的損傷構成輕傷(偏重)。
同年10月27日,公安機關將宋某抓獲歸案。
公訴機關對宋某提起公訴的同時,付某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宋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
法院審理後認爲,宋某恃強逞威,以索要工資爲由,糾集數人,毆打他人身體致輕傷後果,情節惡劣,其行爲已構成尋釁滋事罪。爲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同時考慮宋某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無悔罪表現之情節,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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