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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公開徵求意見的物權法草案明確提出徵地、拆遷要給予合理補償,補償費不得被挪用截留。
[生活案例]今年5月,河南三門峽發生了一起三名“秋菊”打官司依法討回補償款的故事。趙麥英等三人均爲澠池縣果元鄉東村五組農民。2003年8月,四家煤礦因開採原煤與果元鄉東村五組達成協議:一次性給付徵地佔用費、拆遷補償費、公共設施補償費等共計380萬元。補償款到位後,趙麥英等三名農婦要求參與分配,被以不在搬遷範圍爲由加以拒絕。在多次找村委會、鄉政府未果的情況下,趙麥英等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認爲,四家煤礦付給東村五組380萬元中涉及公共設施補償費部分,趙麥英等三人享有分配權利。
[草案摘錄]國家保護私人的所有權。禁止以拆遷、徵收等名義非法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係。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違法拆遷、徵收,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徵收承包期內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徵地的補償標準、安置辦法應當告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等費用。
[記者點評]2004年3月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這一原則的落實情況並不樂觀,補償不到位目前仍是徵地、拆遷環節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草案明確,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徵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但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
有專家表示,應該對草案中“公共利益”的概念、範圍進一步明確;所謂“合理”補償,亦應明確爲“保護被徵地農民不因徵地而降低應有的生活水平”爲限。
此外,草案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的成員集體所有。下列事項應當依法經本集體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集體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的決定不滿意怎麼辦?草案進一步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管理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村民會議通過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該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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