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日前公佈的《物權法》草案對徵地、房屋拆遷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規定一:禁止以拆遷名義改變私人財產的權屬關係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主任姚紅稱,也就是說,原來是私人的房屋,你拆遷的時候,你必須承認他是私人財產所有權,那麼,你就必須對私人財產權進行補償,如果你違反了拆遷了,你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規定二:城市拆遷補償必須到位
姚紅指出,這意味着你的補償標準應該能保證他(被拆遷戶)基本的生活,你不能拆遷完了以後,給人家一點點錢,人家沒法安置生活,所以這個要妥善安置。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則表示,這個合理補償由誰來確定?是不是經過和被拆遷人的協商、同意?誰來確定合理補償?我想這要作爲一套法律規定,有很大的漏洞在這裏。
規定三:徵收承包期內土地的,應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給予合理補償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嚴義壎說,在國家徵收自然人、法人的不動產、動產的時候,補償原則是不是給予一定規範,就是基本原則是什麼樣的?這種財產被徵用了以後,你怎麼補,而且補多少?而且這個補償規定的比較嚴格,成本比較高的話,也可以限制他不要亂徵用。
姚紅表示,你(徵地單位)要徵老百姓地的時候,你要把補償的標準和安置的辦法,你要告知老百姓,而且費用怎麼使的,怎麼分配的,要經村民會議決定。
報道稱,這次公佈的物權法草案還規定:凡是因違法拆遷、徵地造成私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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