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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天津市自6月1日開始徵收房地產營業稅。但很多天津市民對個人銷售的住房和非住房營業稅的具體徵收程序並不瞭解,記者就此問題採訪了營業稅代徵部門相關負責人。
據瞭解,今後凡辦理二手房交易手續,買賣雙方除打印房產買賣協議外,賣方須在個人房屋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前,領取並填寫《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納稅申報表》,向徵稅受理窗口辦理納稅申報。
進行納稅申報時,屬於超過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和不滿2年的住房,賣方還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上次交易購買日期的證明資料(購買日期證明指上次交易合同、上次交易契稅完稅證、《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額查詢單》三項中的其中一項);屬於超過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上次交易購買日期及購買金額的證明資料(購買金額證明指上次交易的發票、上次交易的合法有效憑證、《上次交易日期和金額查詢單》三項中的其中一項);屬於非住房,須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及上次交易購買金額的證明資料。受理窗口將對賣方提供的個人銷售房屋納稅申報表及相關證明資料進行逐項審覈,對於符合免稅規定的,受理窗口爲賣方開具《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符合繳納稅款規定的,開具《稅收通用繳款書》,賣方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到銀行窗口繳納稅款後,回原受理窗口,經查驗無誤的,爲賣方開具《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賣方取得《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後,方可申請房屋轉移登記。
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啓用《天津市個人銷售房屋專用發票》,該《發票》爲計算機打印發票,手寫發票一律視爲無效。
根據市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凡個人銷售本市城鎮範圍內的住宅或非住宅房屋,買賣雙方交易後,由代徵稅款的房管部門爲賣房者開具《發票》,個人銷售房屋符合免稅規定的,在發票“繳納營業稅及附稅”欄打印“免稅”字樣。該《發票》採用無碳壓感水印紙印製,一式三聯,第一聯爲存根聯(黑色),由房管部門存檔;第二聯爲報核聯(藍色),由房管部門報委託代徵稅款的地稅局存檔;第三聯爲發票聯(棕色),交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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