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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搭亂蓋私開門臉要一律叫停
風貌建築區禁九種行爲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內禁止下列9種行爲:在屋頂、露臺、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牆懸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擅自拆改院牆、開設門臉、改變建築內部和外部的結構、造型和風格;損壞承重結構、危害建築安全;佔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構築物;違章圈佔道路、衚衕;在建築內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在庭院、走廊、陽臺、屋頂亂掛或者堆放雜物;沿街或者佔用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堆放雜物,從事擺賣、生產、加工、修配、機動車清洗和餐飲等經營活動;其他影響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行爲。
此外,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歷史風貌建築,按照年度綜合整修和保護利用計劃,需要歷史風貌建築承租人騰遷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歷史風貌建築整理機構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騰遷許可,並對承租人實行貨幣安置或者異地房屋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安置補償費應當高於被騰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實行異地房屋安置的,安置標準應當高於承租人原居住水平。
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擅自遷移拆除
改變用途要提出申請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規定,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保護管理等特殊需要,涉及必須遷移、拆除或者異地重建歷史風貌建築的,由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經專家諮詢委員會評審,報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拆除歷史風貌建築,建設單位應當做好建築的詳細測繪、信息記錄和檔案資料保存。
歷史風貌建築的使用用途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歷史風貌建築使用用途的,所有權人、經營管理人或者其委託的申請人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件的,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予以覈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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