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加強對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的保護,規範歷史風貌建築管理,促進城市建設與社會文化的協調發展,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對歷史風貌建築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是指建成50年以上,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人文價值,反映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的建築。歷史風貌建築區是指歷史風貌建築集中成片,街區景觀較爲完整、協調的區域。
《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審議通過 風貌建築要妥善保護
| 近日,一批風貌建築經過改造以全新的面貌亮相海河兩岸,成爲津城最有代表性的景觀帶。圖① 袁氏宅邸。 |
| 圖② 原奧匈領事館。 |
| 圖③馮國璋故居。 |
| 圖④常德道121號茂根大樓。 |
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天津市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條例》。
八種建築是歷史風貌建築
《條例》規定,建成五十年以上的建築,其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和工程技術具有建築藝術特色和科學價值;反映本市建築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色和地域特色;具有異國建築風格特點;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在革命發展史上具有特殊紀念意義;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名人故居;其他具有特殊歷史意義的建築,均可以確定爲歷史風貌建築。符合上述規定但已經滅失的建築,按原貌恢復重建的,也可以確定爲歷史風貌建築。
劃分三個保護等級
《條例》規定,歷史風貌建築劃分爲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三個保護等級。特殊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主體結構、平面佈局和重要裝飾。重點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飾面材料和色彩,不得改變內部的重要結構和重要裝飾。一般保護的歷史風貌建築,不得改變建築的外部造型、色彩和重要飾面材料。
風貌建築保護有章可循
歷史風貌建築區的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新建建築時,應當在高度、造型、材料、色調等方面與該地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原有建築與該地區的歷史風貌不協調的,或者影響、破壞歷史風貌建築區景觀的,應當按照保護規劃逐步拆除;不得新建妨礙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生產型企業,現有妨礙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的生產型企業,應當按照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保護規劃逐步遷移。歷史風貌建築和歷史風貌建築區,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設立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者塗抹、改動、損毀歷史風貌建築保護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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