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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靠民主解決問題
民選是關鍵,公開最有效,監督不能少
7月7日下午,中組部全國基層黨建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常月英在遼寧省丹東市振興區浪頭鎮濱江村,不斷地向在座的村民發問:“對於村財鄉管這一做法,大家有什麼想法?”“村財鄉管好是好,但鄉里不能把村裏的權給剝奪了,應主要放在監督上。”“你們中間有村民理財小組的成員嗎?”“有,我是,我來說一說。農業稅取消以後,農資上漲15%~20%左右,導致農民每畝種地成本上漲60元左右,農民沒有得到什麼實惠,這對農民增收顯然不利。”
遼寧省民政廳紀檢組組長楊軍說,當前農業稅取消之後,農村普遍存在“五好五不好”:“農村土地承包30年不變好,但一點不能變不好。”村幹部容易在村裏的機動土地上出問題。“農村稅費都取消好,但村裏沒錢一點事辦不成不好”。“一事一議”如今在村裏很難辦,村裏還是有點提留好。“糧食直補農業好,但這頭補,那頭掏,農資水漲船高,政府不管不好。”“民主自治好,但沒有監督不好”。有的村分幾個派,村裏要想定製度很難,連縣裏省裏甚至中央下的文件都不認。
湖南省委組織部組織指導處處長鄧羣策建議:“一些村幹部只求過得去,不求過得硬。當前非常關鍵的是村財務公開和民主知情權、監督權,這還是要用民主的辦法來解決。”
在兩省的村幹部違法違紀案件,村民的土地補償費被佔用層出不窮。遼寧省丹東市國土局副局長程紹振建議,徵地補償費應用於被徵地的村民組,不要村裏統一使用,否則有失公平性。比如,某個村有5個村民組,此次徵地只涉及到一組和二組。補償費若由村裏統一使用,對這兩個組就不公平。
針對村幹部人數衆多,居住分散,工作流動性越來越大的狀況。湖南省臨澧縣等地的幹部深有體會地說,要管好村幹部,“民選是關鍵,公開最有效,監督不能少”。
也有一些基層幹部認爲,目前村級組織“三合一”(黨支部、村委會和集體經濟組織)的體制,導致村幹部的權力膨脹,實行“一肩挑”更容易形成“一言堂”。這種架構,在農村經濟不發育的情況下問題不突出,但當經濟發展到一定規模,就會凸顯弊端。
常德市石門縣一位鄉長則說,儘管中央現在對農民重視了,但除了種糧直補以外,還應該集中一些錢,在農村興修水利,辦大事。
法律應界定何爲賄選
從兩省調研的情況看,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村幹部賄選問題屢禁不止,一方面反映了幹部素質低,另一方面由於法律和制度本身不完善,賄選難以認定。“中央的政策好象都把農民當作大學生。對農民,不能搞複雜的程序,要簡單易操作。”一位村幹部這樣說。
有的基層幹部反映,《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幹部的任職條件不加限定也值得思考。凡是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就能當村幹部,有些因偷稅漏稅、賬務不清已被關押,或剛刑滿釋放,或被檢察院免予起訴的人也當選村委會主任,這些人如何領導村民民主自治?
更有甚者,少數村幹部依靠黑惡勢力稱霸一方,致使村委會難以如期進行換屆選舉。目前,僅湖南省衡陽市就有67個村委會因情況複雜,未能換屆。遼寧省村委會換屆選舉去年已基本完成,但因同樣的情況,至今尚有40多個未能換屆。
湖南省民政廳副廳長唐伯玉表示,當前,應積極研究解決好選舉中的突出問題,尤其要明確候選人的條件,這是選人用人的關鍵環節。要對村級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進行認真總結,研究制定相關法規政策,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參選人競選行爲規範、村委會成員罷免等程序,促進農村民主選舉健康發展。
村幹部管理的“四個民主”
在兩省的調研中,調研組認爲,村幹部管理最有效的途徑是由村民進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四個民主”。
一些地方幹部對農村選舉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有想法,認爲民主是非常現代化的東西,農村羣衆素質低,不適合搞民主。但多數幹部認爲,民主選舉好於任命制,因爲責任與權力來源是相聯繫的,任命的幹部只對上負責,選舉的幹部則必須對下負責。
在管理和監督上,各地也有不少新的嘗試。湖南省從1997年以來,一直堅持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遼寧省實行村“兩委”(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編者注)職能分工,並開展黨員“設崗定責”活動。
此外,加強和改善村幹部教育培訓,全面提高村幹部隊伍素質也是解決之道。村幹部自身的綜合素質是拒腐防變的根本。
還要加大培養選拔農村後備幹部的力度。要進一步擴大選人視野,拓寬選人渠道,積極探索從農村致富帶頭人、退伍軍人、回鄉大中專畢業生、外出務工經商人員、農村專業經濟合作組織和行業協會成員中培養選拔村幹部。
同時,指導各地採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選調大中專畢業生、選派機關幹部到村任職等形式,充實農村基層幹部隊伍。利用遠程教育手段,對村幹部開展依法民主治村、民主興村的系統性教育培訓。
實施“村務公開陽光工程”,加快拒腐防變機制建設。“陽光”是抑制“腐敗”最有效的手段。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是繼政務公開之後的又一項“陽光工程”。要尊重農村幹部的首創精神,並儘快明確界定和劃分村“兩委”的工作職責。
加大羣衆民主監督的力度。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監督制度、村民民主理財制度、村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村級事務民主決策制度和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切實保障村民羣衆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強化對村幹部的監督制約。目前,在湖南衡南、懷化等地,有些地方的羣衆開始評選“最不滿意的村幹部”。
理順村幹部管理體制。建立由紀檢監察部門牽頭抓總,組織、民政、涉農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密切配合的體制,將村幹部管理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建設體系,形成各相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進一步明確鄉鎮黨委政府對村級組織監督的職責,對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鄉鎮黨委政府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
化解村級債務,健全激勵機制。村級債務是農村普遍存在的一項隱患,不能久拖不決。要認真研究解決農村基層組織面臨的不良債務和資金運轉困難問題,採取有效措施,化解鄉村債務。
要積極建立健全村幹部激勵保障機制,落實村幹部的待遇,爲他們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逐步建立村級組織自我運轉的經費保障機制,使村幹部能夠集中精力把農民的事情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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