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8日上午,段某在河北區農具廠院內遛狗時,狗將婦女祁某的腳趾咬傷,祁某因當時正處在哺乳期,事發後服用大量消炎藥而不得不停止哺乳,因此將段某及其僱主李某告上法庭,訴求醫藥費、誤工費、孩子的奶粉費及營養費等共計2.7萬元。日前,河北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人段某賠償原告9872.6元。
原告祁某訴稱,她與被告李某都在該廠院內租房做生意,事發時,李某的僱員段某在院內放養大黃狗,大黃狗尾隨她並將她左腳的3個腳趾咬傷。事後,因服用了大量消炎藥,她不得不停止哺乳。雖然狗是段某飼養的,但平常就養在李某所開工廠的食堂內,故要求兩被告共同承擔責任。
庭上,被告段某辯稱,事發當日他已陪原告去醫院就診並支付了醫藥費,事後還給了原告500元奶粉錢,因此只同意支付原告訴求的奶粉錢,不同意其他訴求。
河北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段某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李某不應承擔責任,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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