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一直是離婚案件爭議的焦點。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上半年審理的260餘件離婚案件中,根據《婚姻法》中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而對於共有財產的分割,應本着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生活,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尤其是保護無過錯方等人性化原則,切實維護了離婚夫妻的財產權益。
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趙先生與黃女士是一對結婚近五年的夫妻,因黃女士是外省人,二人用於結婚的婚房、傢俱、家電等絕大部分財產都是趙先生籌備的。二人婚後感情尚好,近年來,由於黃女士迷戀上跳舞,引起趙先生不滿,二人爲此無數次爭吵。趙先生難以容忍,向法院提起離婚,黃女士也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查明,黃女士並無婚前財產,因此在財產分割方面,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決趙先生的婚前財產歸其個人所有,婚後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官說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如果夫妻雙方對不動產等財產沒有約定,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李先生的房產等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轉化爲共同財產。爲此,建議夫妻雙方對婚前財產最好事先約定,以免以後因財產歸屬問題產生糾紛。
照顧子女及女方權益
本市婦女李女士的丈夫常年在外經商,李女士認爲丈夫與其他女子關係曖昧,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查明,李女士與張先生是夫妻, 1992年雙方結婚後夫妻感情較好,後張先生到外省市開始自行經商。由於在外經商很少回家,夫妻關係開始疏遠。前年年底,被告又到北京市開辦了一間油漆塗料商行。李女士認爲丈夫與其他女性關係曖昧加劇了雙方的矛盾。故李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婚生子隨自己生活,要求丈夫每月給付子女撫養費1000元,要求分割共同財產。法院經審理判令二人離婚,婚生子隨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給付撫養費400元,共同財產油漆商行歸被告所有,被告給付原告折價款65000元。
法官說法
由於雙方當事人沒有處理好工作與家庭的關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對此雙方均有過錯,現原告提出離婚,被告同意,法院依法准予。考慮被告長期在外經商,故子女隨原告生活爲宜,被告應承擔部分撫養費。對於財產的分割,應本着有利於生產、有利於生活,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合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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