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郭某險些被人殺死,而兇手竟是他17歲的親生兒子和後娶妻子劉某。前不久,天津河東區法院審結了這起罕見的故意殺人(未遂)案,對其子判刑3年緩刑5年,對劉某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案情回放
2005年春節後,郭某因兒子小強(化名)學習成績“不好”,拒絕給他交納本學期的書本費,還說以後不再讓他繼續上學。小強因此懷恨在心,並對繼母劉某說要讓他父親“消失”。2月28日下午2時許,小強在市安康醫院購買了150片艾司唑侖(舒樂安定),劉某買了乳膠手套等作案工具,兩人商定將舒樂安定摻入葡萄酒內鬨騙郭某喝下。
當晚7時許,郭某喝完酒睡覺時,小強又要求劉某幫助找牀單並撕成布條。隨後,他將父親的雙手雙腳綁起來,並用枕頭捂住其面部,欲致其死亡……
事後,郭某到公安機關作證稱:“我喝了一杯紅酒後覺得困,他倆就扶我到大屋睡覺,正睡着,我突然覺得憋氣,醒來看見小強拿枕頭、被子捂我的嘴,還說‘弄死你,我也不想活了’。我用力掙扎,這才發現雙手雙腳都被綁住了。我使勁掙脫時聽見小強說‘劉姨你趕緊走’,我掙脫後就和他廝打起來。他跑到廚房拿起一把剪子想捅我,我拿起菜刀說‘你不放下剪子,咱就同歸於盡’,然後趁機搶過了他的剪子,把他按倒在地。”
案發當晚,小強到公安機關自首,3月1日,劉某被抓獲。
舉案說法
本案屬於發生在特殊家庭成員之間的故意殺人案。
法院認爲,二被告人的行爲雖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系未遂,被告人小強作案時17歲,爲未成年人,案發後有自首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法院根據該案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被害人之間的特殊家庭成員關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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