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下簡稱《處罰法》),記者就新法的部分條文采訪了多位廣東省和廣州市的人大代表。有代表建議,在法律明確了警察義務的同時,有必要設立“襲警罪”,但也有代表認爲不宜設立。
廣東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妨礙公務罪”保護警察不夠《處罰法》增加“執法監督”專章,明確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義務,並明確規定,警察不得違反11條規定,以及警察應當迴避的三種情形。
對警察義務的明確,有利於公正執法,但是警察在執法中遭遇辱罵、襲擊等情況時該如何自保呢?對此,廣東省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認爲,在《處罰法》明確警察義務的同時,有必要設立“襲警罪”。他介紹說,香港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要求對方“舉起手來”,對方必須配合,如舉起的手放至胸部以下,警察就可以開槍。
“警察處於社會治安的最前線,在執行公務過程中,也確實常常遭到襲擊,一些警察甚至因此失去生命。”朱列玉說,《處罰法》明確規定了警察必須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應保護他們的權益。目前,國家法律在這方面雖然規定了“妨礙公務罪”,但這個罪名“口袋太大”,什麼都可以往裏裝,工商、司法等執法都適用,對警察的特殊性表現不夠,對他們的人身保護等也不夠。因此,不僅有必要設立“襲警罪”,而且應該專門立法保護警察的其他合法權益。
多人指控可定“噪音擾民”
《處罰法》規定,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以下的罰款。
這一現象在廣大市民生活中普遍存在,但是否會因難以取證,而使相關規定成爲一紙空文?朱列玉認爲不存在取證難的問題。他表示,確定噪聲擾民罪名,無須錄音,只要多人指控就可以成立。
廣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設“襲警罪”易導致警察濫權
廣州市人大代表、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表示,《處罰法》要求警察必須遵守11條規定,與世界潮流是一致的。但他認爲,對警察的限制還不夠,非但不適宜設立“襲警罪”,反而應進一步對其權利進行限制。
朱永平表示,現實當中存在着警察“濫權”現象的,警察的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限制。
他舉例說,香港警方內部設有監督委員會等專門機構,警察執行公務受到嚴格監督:爲什麼開槍,開槍打在哪裏;爲什麼訊問、侮辱或打罵嫌疑人等等,都受到嚴格的檢查和控制。朱永平說,香港警察的權力所受控制非常嚴格。
因此,朱永平認爲,設立“襲警罪”意味着對特定主體進行立法保護,如果是這樣,那麼是否也應該對法官、檢察官等也立法設立“襲X罪”呢?他認爲,這樣做更易導致“濫權”,因此非但不應設立“襲警罪”,國家還應在今後的法律制定中,進一步明確限制警察權利。
警察定性“站街女”取證難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針對《處罰法》的這一規定,朱永平認爲,目前仍然存在取證難的問題。站街女站在街頭,你怎麼確認人家在拉客招嫖?
他介紹說,目前,有警察對這類案件採取“放蛇”,即假扮嫖客的方法進行取證,但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沒有得到明確認可,值得商榷。因此,目前還只能採取攝像或遠程錄音的方式取證。
此外,《處罰法》明確將擾亂體育比賽等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爲納入處罰範圍。朱永平認爲,國外的足球流氓鬧事,並導致多人死傷的事件教訓深刻。《處罰法》在這方面進行明確規定,是非常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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