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來一些單位和職工詢問單位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明確指出,按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規定,防暑降溫費應併入職工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據瞭解,最近一些單位把防暑降溫費當做免繳個人所得稅項目的理解和做法是不正確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福利費免納個人所得稅,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條例》第14條中對“福利費”概念作了明確解釋:“稅法第四條第四項所說的福利費,是指根據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關於生活補助費範圍確定的通知》中又對“生活補助費”作了進一步解釋:“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於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由此可見,防暑降溫費顯然不屬於此範疇,單位應依法代扣代繳職工防暑降溫費個人所得稅。
另據市地方稅務局有關人士介紹,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限額內發放的防暑降溫費,允許在計徵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目前我市執行的最高限額爲市勞動局、市財政局《關於調整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用標準的通知》規定的6、7、8、9月發放的每人每月45元,即本市企業發放給職工每人每年180元的防暑降溫費,允許在計徵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不是免徵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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