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經理是天津一傢俬營企業的老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實施後,他指示人事部門給幾個部門經理辦理了參加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統籌的手續,但對其他30名職工卻未辦理參保手續。當其他職工就此問題提出異議時,王經理回答,今年就辦這幾個人的,大家好好幹,等明年公司效益更好些,再給其他人辦理參保手續。王經理這樣做對嗎?其他職工應通過哪些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評析:王經理的做法顯然是錯誤的,因爲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爲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其應盡的法律義務。按照1999年1月國務院發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9號令)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徵繳範圍都覆蓋了城鎮私營企業。也就是說,王經理所在的企業是法定的社會保險繳費單位,必須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監督檢查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號)規定,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罰款。當職工發現單位未依法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侵犯了自己的社會保險合法權益時,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單位的違法行爲,督促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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