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新通過的一項法規強化了對市人大代表建議的規範,對包括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親屬個人問題等在內的六方面事項,規定不能作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
9日正在此間召開的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
據介紹,1995年通過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條例》,標誌着北京市人大相關工作走上了規範和法制化道路。但是,條例在實施過程中顯現出一些需要研究和完善的問題。其中包括,條例對代表建議提出的要求比較原則,致使代表提出的建議有相當一部分不夠規範。
《條例》第十條是具有突破性的新增條款,明確了六種事項不應當作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涉及解決代表本人或者親屬個人問題的;涉及檢舉、控告或者申訴的;案件正在審理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代轉人民羣衆來信的;屬於法律、政策諮詢,學術研討,產品推介的;其他不應當作爲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
有關人士解釋說,人大代表對於檢察院和法院的監督可通過寫信的渠道;對於案件的監督可在二審後提出,以避免干預司法公正。
《條例》第五條明確了代表提出建議的範圍,規定代表應當與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聯繫,通過調查研究,瞭解人民羣衆的意見和要求,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問題,實事求是地提出建議和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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