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對賴昌星說不
導語:賴昌星,只有小學文化程度,但卻是中國牽涉金額數百億元的一起走私大案主角。1999年,他攜妻子潛逃至加拿大,這之後的6年間,又因為不斷地提起難民申請訴訟,耗費加拿大上千萬司法成本而成為加拿大媒體追逐報道的對象。2005年8月31日,加拿大最高法院駁回賴昌星難民資格案件的申請,使他永久留在加拿大的希望幾乎化為泡影。他的去向再次引起輿論極大的關注……
依照加拿大法律,難民申請每人一生只能提出一次,中國廈門遠華走私案主要嫌疑人賴昌星一家人的難民資格申請部分,在最高法院判決後結果已定。但賴昌星的代理律師在裁定後發言,稱賴昌星仍有其他法律途徑可循,應還不致立即面臨被遣返的局面。
聆訊於2005年8月31日上午10時正式展開,身著紅色囚服的賴昌星在法警的戒護下進入法庭,精神看來還好。 2小時聆訊中,他不時掩面或者毫無表情地四處張望,形象很難讓人與昔日經手幾百億元生意的大亨聯想在一起。
中午12時,承審官宣布聆訊暫停,下午2時宣判,賴昌星看來頗為樂觀,面帶微笑走出法庭。隨著承審官逐句讀出判決書主文,當中包括有利及不利的論點,賴昌星表情也隨之產生變化,但當承審官最終裁定駁回申請時,他還是難掩失望的神情。
加法院:賴夫婦只是司法逃犯
賴昌星1999年以旅游者身份進入加拿大。2000年簽證到期後,其與家人一直試圖申請加拿大難民資格,但已遭各級法院數次駁回。最近一次是2005年4月遭聯邦上訴法院駁回,上訴法院在裁決中直指賴昌星和妻子曾明娜『只是司法逃犯,而非難民』。
2005年3月14日,聯邦上訴法院進行了為期兩天關於賴昌星難民申請是否成立的審議。賴昌星本人並未出現在法庭上,由其律師梅特斯(David Matas)代為陳詞。移民局出示賴昌星兄長賴水強等人的供詞證明他涉嫌普通刑事案件。
代表移民局的律師羅斯尼克在庭上陳詞,重申賴氏夫婦是『一般的司法逃犯』,因此他們的難民申請被駁回。她以移民局官員的身份曾親自到中國取證,稱該局所使用的供證完全是從正當渠道獲得。
羅斯尼克表示,賴昌星是因非法活動而遭起訴,他並無中國進出口執照,但卻從事進出口生意,原已屬非法行為。她表示,移民局認為,賴昌星所涉罪名既屬刑事犯罪,自然也不涉及遣返後遭迫害風險的問題,加國政府有權引用驅逐條款予以遣送出境。
2005年4月15日,上訴法院判決公布,三位法官一致認同聯邦法院法官的復檢標准和移民局裁決的理據,即『沒有證據證明中國提供的資料不可信』。
2005年6月,賴昌星難民申請案辯護律師梅特斯就上訴法院的判決,向最高法院申請上訴。兩個月後最高法院這次最終還是駁回了賴昌星的上訴申請,與其他類似申請案相同,最高法院只是宣布了裁決結果而並未說明判決理由。
加拿大移民局傳訊主任萊恩默(Lois Reimer)表示,在最高法院這項裁決後,賴昌星已無其他法律途徑可循,但他仍可在15天內向移民局申請做『遣返前風險評估』。但資料顯示,以往只有5%的申請人在風險評估後仍獲准留在加拿大。
至於評估所需時間,萊恩默表示,移民部通常是通過這道程序,評估當事人被遣返有無可能面臨處決或迫害等風險。據一位熟悉加拿大法律的專家介紹,這一過程大約需要6個月。如果所有的風險都被否定,加方將會采取遣返行動,最快需要9個月的時間。
梅特斯在接到最高法院的裁定後承認,原本以為形勢對賴昌星有利,因此這項裁定結果讓他『意外』且『失望』。但他表示,賴昌星仍可繼續向聯邦法院提出申訴,甚至向聯合國反刑求委員會提出求助。
提前離婚准備後路
據《星島日報》報道,賴昌星之妻曾明娜已在2005年6月21日向法院訴請離婚成功。在離婚裁決中,法官判曾明娜仍可住在兩人原居的溫哥華市本拿比(Burnaby)區一處名叫『麗昌』的公寓內,但否決她單獨擁有該公寓產權的申請。這處物業現估價約49萬加元。
賴昌星夫婦正式離婚,除將影響兩人日後是否能一同『在家軟禁』的安排外,外界質疑賴昌星是棄車保帥為其家人留在加拿大做兩手准備。熟悉加拿大移民法的律師分析,一般而言,難民申請人離婚後,若與本地人再婚,將有利於申請人以人道理由留下。
曾賴二人成功離婚後,賴昌星一家的難民申請情況可能出現變化,因為曾明娜及三名成年子女,可以人道理由自行申請難民資格,而不受賴昌星最後的去留影響。
就在賴昌星申請加國難民資格案上訴申請遭最高法院駁回後的敏感時刻,其前妻曾明娜當晚因為未按時向移民局報到,在寓所遭捕。加拿大移民局對其聆訊後,同意有條件讓曾明娜保釋外出,她只要籌足5萬加元保證金,最快9月10日前可獲釋。
移民局律師杜西(Daniel Tucci)在聆訊中指出,賴昌星及家人申請難民資格一案,在最高法院8月31日駁回上訴申請後,等於已把他們排除在公約難民身分定義之外,他們繼續留在加拿大的幾率已有重大改變。
杜西指出,依照加拿大法律規定,賴昌星一家可申請接受遣返前風險評估,但移民局已經認為,賴留下的機會不大,且有潛逃風險。
杜西指出,按照上一次保釋條例規定,曾明娜必須在每周三向移民局報到一次,但該周三(亦即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申請同一天)她並未按時報到。
曾明娜解釋,平時都是由女兒提醒去移民局報到的時間,但時值暑假,女兒未上學,也忘了時間,加上當天她不舒服,纔會造成疏忽。她還稱,過去也曾發生過類似情況,但隔天她都會前往移民局補報,並表示歉意,也都獲得諒解。曾明娜表示,目前她已拿到表格,准備申請接受遣返前風險評估。
辯護律師梅特斯也辯稱,曾明娜來加拿大六年,接受居家監禁已有四年時間,大致都能遵守規定,未顯示她有潛逃意圖。梅特斯同時反駁賴昌星一家人留在加國幾率大減的說法,指他們通過風險評估留下的幾率甚高,就算最後結果不利,還可向聯邦法院申請復核。
杜西隨後在裁審官狄凱兒(Irene Dicaire)要求下,對遣返前風險評估的程序進行說明,確認了評估結果如不利於當事人,當事人確實還可再向聯邦法院申請復核的規定。結果如對當事人有利,則全案轉送政府裁定,在當事人風險和加國安全影響兩因素之間,謀求平衡點,可考慮讓當事人以『有受保護需求人士』名義留下,但不會再給予難民或其他身份。
裁審官狄凱兒中午休庭二小時後,下午恢復聆訊一開始即指出,最高法院8月31日的裁決,雖已斷絕曾明娜等人申請難民保護的法律途徑,但根據法官過去的經驗,這一風險評估到最後實際遣送之間,往往還需12個月到18個月。
狄凱兒分析,曾明娜雖無潛逃意圖,但8月31日在最高法院裁決結果出爐同一天,她竟然未按時報到,移民局官員的緊張『可以理解』,而且她是一位『成熟商人』,還要靠女兒來提醒報到時間,『說服力不足』。
所以,狄凱兒強調,曾明娜等人以難民身份留在加國已無可能,被遞解出境也非遙不可及,只是這一過程可能還需時間,暫無長期監禁必要,但仍需設定保釋條件,纔能釋放。
現時官方所裁定針對曾明娜的保釋條件包括:每周三仍須向加拿大移民局CBSA報到,繳交5萬加元保證金,每天晚間6時至隔日上午9時之間不得外出,必須繼續住在本拿比現址,在獲得移民官同意前不得搬遷,不得前往賭場,不得與三合會、大圈仔、公樂幫等黑社會分子有任何接觸,若涉及任何法律事件,必須立即向移民官報告。
同時法官同意曾明娜所請,可外出覓職,如果工作需要,也可申請放寬外出限制。
梅特斯在聆訊中曾指,賴、曾手頭可動用資金有限。他在聆訊結束後表示,曾明娜還需要時間來籌募擔保金。
曾明娜的三個子女在當天下午曾前往移民局,希望進入聆訊庭探望母親,見現場有媒體拍照,起先還上前質問,經移民難民局工作人員告知,在加拿大的公共場所媒體有自由工作權後,纔轉身離去。
曾明娜當時在庭上神情落寞,在聆訊上午部分將結束前,還一度拿出手巾拭淚。賴昌星上月即因違反居家監禁條例遭捕,歷經兩度保釋聆訊都遭拒絕,目前仍被監禁在北菲沙拘留中心內。依照規定,他今後每個月纔能獲得一次聆訊機會,下次聆訊時間為本月22日。
最終難逃引渡命運
曾經擔任加拿大政府起訴賴昌星案件的專家證人楊誠教授在接受媒體專訪時表示,加拿大政府在賴昌星案的花費已經高達千萬加元,而賴昌星本人帶到加的現金只有幾百萬美元,『加拿大政府絕對不會為了錢讓他留下的,也絕對不會讓其留下的。』
楊誠教授分析了此案對賴昌星最『快』和最『慢』的結果,最『快』的結果就是賴昌星明年8、9月份被遣返回中國內地。
他說,加拿大政府當時安排司法部和移民局專門辦理此案,工作人員甚至周末加班,專門用一個房間堆積資料,到監獄去審問賴昌星的同案犯,進行取證,最終形成了一份近300頁的報告,也因此造就了加拿大歷史上最大移民審判案。
『英美法系國家都是盡可能保護個人,所以很多案子都是拖得很長。』楊誠解釋案件審理時間漫長的原因時說,其中也不排除律師本人願意延長時間來多掙些錢。
『賴昌星上訴申請被駁回,顯示司法獨立的加拿大最高法院沒有給予賴昌星任何機會。』對於接下來的『遣返前的風險評估』,楊誠解釋說,這是在否定了難民身份後,決定是否要遣返回國的評估,就是要看賴昌星被遣返回中國有沒有一定的風險。這是加拿大的標准程序,如果賴昌星稱回國有風險,移民部就會對其提的風險進行評估,看是否屬實。
風險評估過程規定是6個月的時間,如果把所有的風險都給否定了,然後采取遣送行動,楊誠估計最快要到2006年的7、8月份。如果風險評估又發生了問題,比如加拿大認為他有一定的風險,那遣返賴昌星的進程又將受阻。
而賴昌星的律師梅特斯則認為,如果賴昌星勝了,他將再次獲得難民審理機會;即使敗了,離遣返還相當遙遠。
一般認為,即使賴繼續拖延,但最終賴昌星一案不外有四種結果,一種是難民申請成功後釋放;一種是難民申請未果時釋放,賴繼續申請難民身份;一種是判決讓他離開,有30天寬限期,賴昌星必須離境,離開加拿大國境即可;最後一種是驅逐出境,在30天寬限期內如果還不離境,加拿大將強行驅逐他返回原出發地香港。前兩者的可能性已經微乎其微,雖然司法審理還需要一段時間,但普遍的看法是,賴昌星最終很難逃脫被加國政府驅逐出境的命運。
加拿大的偽難民困局
加拿大較為寬松的難民暨申訴制度,是個十分敏感而又眾說紛紜的話題。
難民資格申請程序根據加拿大移民及難民保護法案(Immigration and Refugee Protection Act),入境人士可因為回國後將受種族、宗教、國籍、政見迫害,或因身為某社會組織成員遭受迫害,向移民及難民委員會(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申請做難民。
申請人在任何階段成功申請成為難民,跟著便可申請做加拿大永久居民。首先,若申請遭委員會否決,申請人可向加拿大聯邦法院提出司法復核。法院若推翻原判,便會將申請發還委員會重新審核,若維持原判,則可上訴至高一級的聯邦法院上訴庭。若上訴庭同樣駁回申請,則可再上訴至最高法院。若最高法院這個終極判決仍是否決其申請,則可申請進行『遣返前的風險評估(Pre-Removal Risk Assessment)』,但須呈交新的證據,證明自己回國後,生命將受威脅、傷害或受到不正常的懲處等。
一位有經驗的當地律師說,這種評估的成功率通常很低,只得百分之二至三。若申請人在進入加拿大前,曾犯非政治性質的嚴重罪行,評估通常會遭否定,政府跟著便可進行遣返行動。
但律師界都說,加拿大多重的司法程序,足以讓任何一個申請人逗留在加拿大至少5年,甚至長達10年。
加拿大假難民問題嚴重
最極端的例子是被當地媒體形容為一個來自印度的劣跡斑斑的無賴加騙子辛格,他早在15年前便被聯邦移民局否決了難民身份申請,並被計劃遞解回印度,而辛格鑽了加拿大上訴管道五花八門的空子,纏訟了15年,一直賴到今年初纔終於被遣返印度。
在那十多年裡,他不僅是賴著不走,還涉嫌在此期間進行詐騙活動。加拿大的五家銀行2000年控告他和他的家人,利用他人的信用卡資料私自制造信用卡。據媒體報道,此案後來以辛格賠償那些金融機構57萬加元了事,但因為是以庭外和解結案,辛格纔未在加拿大留下刑事犯罪記錄。
加拿大政府早就知道,辛格在印度犯過罪,因此留下了刑事犯罪紀錄。可是,因為有寬大為懷的加拿大難民上訴制度,有層出不窮的上訴管道提供的『庇護』,移民局發出的驅逐令對他無可奈何了至少15年。
辛格之事並非孤立的案例,加拿大驅逐賴昌星案,就是同樣一拖數年。
日前聯邦法院已維持下級法院駁回賴氏的難民身份申請的裁決,但他的律師認為他的當事人未必會遭受驅逐,因為依據法律程序,還可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還可以再度申請移民部進行復核。真正要實現將他趕出加拿大的目標,恐怕得等相當長時間。
目睹再三出現的這類案例,民眾對難民申訴程序早就嘖有煩言,而且對現行移民制度也嚴重缺乏信心。民意調查結果顯示,加拿大人依然大力支持接受移民,但對聯邦政府管理移民事務的能力表達了很大質疑。
一個人在加國申請如被拒,他可以上訴再上訴,現有最高紀錄是17年。幸虧此人沒有子女,否則,18歲的加籍子女可以申請父母留下,被拒的話,又可以在這個領域上訴……上訴期間可以工作、子女讀書、享有福利,就是沒有證件,等到敗訴要遣返時,一家人都早已加拿大化了。
加拿大移民法專家、法律系教授杜佛尼總結道,目前的程序和制度存在著兩個根本性的缺陷:政府無力執行驅逐令,和難民申請失敗者在爭取居留權時不當運用人道理由。
大多數法律專家同意,正是這兩個原因造成無法及時把申請難民身份失敗的外國人遣送出境。
由此引發的惡果是,有更多的假難民見有漏洞可鑽,紛紛湧進加拿大申請難民身份,從而令本國的假難民問題愈演愈烈。
拖緩加拿大國際合作腳步
10年前,原交通銀行寧波支行會計科記賬員、有『中國計算機貪污銀行公款第一人』之稱的方勇,逃到加拿大後一下飛機,就舉起雙手向邊防移民局投降。3個月之後,方勇要求『政治避難』。直到幾年前,方勇纔因為無法提供足夠的證明他遭『政治迫害』而被移民警察遣送回了中國。
而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原行長許超凡也曾遠遁加拿大,同時亡命的還有他的兩位前任——餘振東和許國俊,此三人涉嫌中國最大的銀行系統監守自盜案,所涉案金額高達4.83億美元。
加拿大納稅人早就對像賴昌星這類人感到厭煩,將其視為『最不受歡迎的人』。據《亞洲周刊》報道,從1999年8月14日賴昌星一家到達溫哥華,至2000年6月13日第一次申請難民身份不到一年的時間裡,加拿大方面為賴案聆訊所花費的開銷,就已經達到一千萬加元。
今年1月加拿大的《環球郵報》也埋怨賴昌星案拖延了中國和加拿大簽署旅游協議的進程,使加拿大旅游觀光業遭受損失。雖然不久前加拿大總理訪華期間中國已正式將加拿大列入了旅游目的國家之一,但在此之前中加旅游觀光協議談判已達6年多,而在此期間,中國與63個國家簽定了觀光協議,談判時間較加拿大短得多。
美國也曾對加拿大表示過不滿,認為加拿大給潛在的恐怖分子提供了一個藏身之地。去年12月,一個與恐怖分子有密切聯系的阿爾及利亞人攜帶大量炸藥進入美國華盛頓州時被捕,經查,此人自從1994年就一直生活在加拿大,享受著加拿大的社會福利。
3月14日溫哥華等數個加拿大城市繼續登上了全球適合人類居住城市的排行榜,溫哥華資深時事評論員金泉認為,賴昌星的滯留難回,會使加國蒙羞。
國際公約助加遏止假難民
針對美國聯邦調查局官員湯麥斯上個月在北京表示的『美國不歡迎中國貪官』的說法,許多人期望加拿大也能采取行動,最大限度地打擊像賴昌星這樣的『罪犯』及以『卷逃中國人民血汗錢的貪官』。
溫哥華的時事評論員金泉認為,賴昌星『賴』著不走,完全是加拿大法律制度下的一個『笑話』,我們的不幸在於一個健全的司法體制被一個『罪犯』在盡情地『享用』,這正是民主體制的缺陷所在。老百姓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錢被用來進行這場毫無價值的馬拉松式的無聊訴訟。這和『大麻合法化』、同性婚姻一樣,是法制制度下的瑕疵。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研究加拿大難民法的法學專家凱瑟琳認為:加拿大致力於旨在制止犯罪活動的國際合作。如果一個人基本符合難民的條件,但同時又是一個刑事犯罪分子,原則上並不受難民法保護。聯合國通過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兩項公約將促使加拿大重新思考賴昌星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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