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法規兼具兩大看點
從天津市交管部門獲悉,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天津市城市整體特徵和道路交通管理的特點,細化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彰顯了天津地方特色。《規定》引人注目的地方是“十大變化”和“十大特點”。
看點1——《規定》體現十大變化
變化一:公交車站亂放非機動車清理
一些乘公交車上班、上學的市民會從家騎自行車到公交車站換乘公交車,由於個別車主隨意停放自行車,致各公交車站周邊亂停亂放的非機動車雜亂無章。《規定》明確要求,車輛應在規定地點停放,交管部門可將隨意停放的車輛移到存車處等其他地點存放,並要明示車主存放的地點。
變化二:佔壓盲道責令清除
道路上專供殘疾人出行的無障礙設施被報亭、亂停車輛、小販等隨意佔壓,給盲人出行埋下隱患。《規定》明確規定,禁止佔壓城市道路上的盲道,交管部門可責令立即清除。
變化三:走五叉路口有“規矩”
《規定》明確要求車輛行經五交叉以上的路口時,直對路口或右側隔一個路口應按直行通過;右側隔兩個以上路口應按左轉彎通過。
變化四:公交車進出站規矩多
在上下班高峯或繁華商業區,有十幾條公交線路的公交車站經常車滿爲患。《規定》要求公交車進出站點應在站點一側單排靠邊停車;暫時不能進入站點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等候進站;不得在站點以外停車上下乘客;駛離站點單排依次順序行駛。對公交車不按規定進出站點或在站點以外停車上下乘客的,由交管部門處100元罰款。
變化五:路口施捨乞討司機要被罰
駕車行至路口遇紅燈停車,常看到路口發傳單、沿街乞討人員趁機敲車窗要錢,當綠燈亮時也不躲避,很容易引發交通事故。《規定》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交叉路口、車行道、橋樑、地道、涵洞、過街天橋等地點散發宣傳品、兜售商品或乞討,過往車輛駕乘人員不得接收、購買或施捨。
變化六:從嚴管理非機動車
目前,本市的自行車保有量居全國前列,非機動車交通違法已成駕駛員最煩心的事。《規定》要求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在道路行駛時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指揮並注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不得搶行、逆行,停車不得壓越停車線,轉彎時應伸手示意,橫過機動車道應推行或按規定通行。
變化七:收割機時速不超20公里
本市郊縣因車輛以外以動力裝置驅動的收割機、播種機等機械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分突出。《規定》明確要求車輛以外以動力裝置驅動的收割機、播種機等機械往返作業區域途經道路時,應在道路最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也不得超過20公里;駛入、橫穿或駛離道路時應減速或停車確認安全後通行。
變化八:不攜帶管理卡罰款
駕駛人交通違法需出示駕駛證和駕駛員管理卡,但有的駕駛人聲稱管理卡忘帶了。《規定》就此做出處罰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隨車攜帶駕駛員管理卡,由交管部門處50元罰款。
變化九:施工不設警示罰款
施工工地沒按規定設置限高警示等設施,致使大型車輛時常“遇險”。《規定》明確要求在道路上未按規定高度架設臨時設施或設置物體的,由交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交管部門強制清除,所需費用由行爲人承擔,並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變化十:挪用停車泊位一個罰一千
許多大型地下停車場挪作超市、商場等,讓地上的車輛無家可歸。《規定》明確要求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他用,由交管部門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改正,並可按設計泊位數每一泊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看點2——《規定》突出十大特點
昨天,立法小組成員、交管局法制辦負責人就這部地方法規十個特點接受了採訪。
這位負責人說,這部地方法規,主要立足解決基本制度問題,爲下一步制定各項管理方針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特點一: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地位
爲提供有序、安全、暢通的道路交通環境,《規定》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統籌安排道路建設,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特點二:確定預防事故責任
爲減少交通違法和預防交通事故,《規定》要求制定相應管理措施,以法的形式確定本市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
特點三:車輛和駕駛人有管理
《規定》要求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並責成專人負責落實;做好機動車維護、保養和安全檢查,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態良好。駕協在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同時,需對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文明、規範駕駛技能教育,督促駕駛人保養維護上路行駛的機動車。
特點四:鼓勵社會維護秩序
《規定》明確鼓勵本市單位和個人爲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提供志願服務,在交管部門組織下,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特點五:愛車不怕沒地兒停
《規定》明確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停車場未達到規定車位數,對不足部分按差額繳納差額建設費。
特點六:統一規劃臨時停車場
爲合理利用道路資源,保障道路暢通,《規定》明確要求臨時停車場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範,並經交管部門同意。
特點七:車輛避讓弱者
《規定》突出對弱者的特別關愛,機動車遇盲人、行走不便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兒童通行時,應停車讓行。道路設施主管部門應在距離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30米處設立警告標誌,機動車在該區域內應減速慢行。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通行借用行車道時,車輛應減速、避讓。
特點八:熱點規定多
針對本市自行車通行、公交車和出租車通行、進出站、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亂停亂放、道路上散發宣傳品、兜售商品、乞討施捨等社會反響強烈的熱點,《規定》做出了明確規定。
特點九:交通事故處理有依據
《規定》明確了交通事故處理的基本原則,一是交管部門根據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責任。當事人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評定標準,由公安機關制定,報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二是確定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超出責任險部分具體賠償比例;三是明確了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車輛所有人不能提供擔保的,不得放行事故車輛。
特點十:有償選牌號用於社會救助
《規定》明確本市隨機發放機動車號牌,可應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特殊要求有償發放,全部收入用於補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本市登記機動車可投保車輛損失險、人身安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