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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將於10月1起施行,爲了確保《決定》的順利實施,切實擔負起法律賦予司法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能,維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及時爲司法機關、公民和組織提供全國法定統一的《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以下簡稱《鑑定名冊》),爲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做好服務工作,司法部根據《決定》和有關規定,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公告(全文另發)發佈之日起,統一開展編制和公告《鑑定名冊》工作。
今天,司法部司法鑑定體制改革工作辦公室負責人就統一開展編制和公告《國家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工作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統一開展編制和公告《鑑定名冊》的依據是什麼?
負責人:這次編制和公告《鑑定名冊》工作是依法進行的,主要的法律法規依據有:行政許可法、《決定》和全國人大法工委的有關批覆精神等。
記者:統一編制和公告《鑑定名冊》由哪一級機關負責?
負責人:根據《決定》第三條,這次《鑑定名冊》編制和公告工作由各司法廳(局)具體負責,自公告之日起統一開展編制和公告工作。司法部將適時面向全國統一公告《鑑定名冊》。
記者:統一編制和公告《鑑定名冊》的範圍有哪些?
負責人:統一編制和公告《鑑定名冊》的範圍有:
1、對於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取得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司法鑑定許可證》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根據《決定》統一進行重新審覈。根據審覈結果,分別情況作出處理意見:符合條件的,編入《鑑定名冊》;不符合條件的限期整改,整改後符合條件的,編入《鑑定名冊》;部分鑑定事項符合條件的,符合的部分編入《鑑定名冊》;基本不符合條件的,繼續整改,暫緩編入《鑑定名冊》。
2、對於未取得司法行政部門頒發的《司法鑑定人執業證書》、《司法鑑定許可證》,但實際上已在從事司法鑑定活動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依其申請,應按照新設機構的審覈登記程序和條件優先受理,經審覈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鑑定名冊》。
3、對於新申請設立鑑定機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根據司法部(司發通[2005]30號)文件的要求,按新設機構規定的條件和要求嚴格審覈,凡符合《決定》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編入《鑑定名冊》。
4、對於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行爲或被當事人投訴、舉報,尚未處理的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應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對於經查證屬實確有過錯但尚未達到處罰標準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合格的,編入《鑑定名冊》;對在9月30日前尚未調查處理的,暫不編入《鑑定名冊》。
記者:《鑑定名冊》具有怎樣的效力?
負責人:《鑑定名冊》是司法行政機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統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名冊上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是國家法定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凡是進入《鑑定名冊》的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資格條件都是經過司法鑑定主管部門的事前審覈,符合准入條件和標準的。凡是納入統一管理範圍的鑑定事項,未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的其他法人、組織和個人不能從事司法鑑定活動。根據《決定》第九條的規定,如果對納入統一管理範圍的鑑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必須在名冊中選擇鑑定人和鑑定機構。
記者:怎樣保證《鑑定名冊》編制和公告的順利進行?
負責人:名冊編制和統一公告工作是一項時間緊、任務重、情況複雜、政策性強的工作,直接關係到《決定》的順利實施,關係到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建立,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各司法廳(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確保審覈登記、名冊編制和統一公告任務的順利完成。其次,要嚴格管理,規範要求。在做好審覈登記、名冊編制和統一公告工作的同時,切實清理一批違法違規和不符合條件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切實維護司法鑑定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在編制和公告《鑑定名冊》的過程中,要加強司法鑑定機構規範化、標準化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範,規範技術管理工作,逐步達到檢測實驗室的標準要求,增強鑑定能力,提高鑑定水平,確保鑑定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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