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早已不合時宜的政策,居然到如今還管用,實在令人匪夷所思。諸如探親假制度、機關差旅費報銷標準、家庭出身等等,這些典型的休眠狀態的公共政策,歸根到底暴露了有關政府部門在公共政策領域的行政不作爲。
休眠政策之一:探親假制度
近年來,中國社會的人員流動空前活躍,越來越多爲事業闖蕩他鄉的人在異鄉結婚生子,其中不少是獨生子女,婚後雙方都想回老家,兩家孤守空巢的老人更是期盼家庭歲歲團圓。但是,頒佈於1981年的《國務院關於公佈職工探親待遇規定的通知》,24年來一直未做任何修訂。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省外),每年給予探親假期20天;已婚職工探望省外父母的,每4年纔給探親假20天,顯然缺乏人性關懷。平時就無數次聽到周圍朋友對探親假制度的抱怨:4年一次的探親假制度實在離譜。自己其實也有同樣的感慨。畢竟對那些兩地分隔的子女和父母來說,探親是一種無比珍貴的精神慰藉。
我國已進入“空巢家庭”越來越多的老齡化社會,日益增多的空巢老人成爲一個值得關懷的特殊的社會羣體。隨着家庭物質生活的普遍提高,空巢老人往往更關注和渴望獨生子女的精神贍養。我們所要構建的和諧社會是一個“以人爲本”的社會,探親假政策也需要彰顯應有的人文關懷。希望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探親制度時,能充分考慮空巢老人這一特殊羣體對子女的精神贍養需求,讓“空巢老人”得到充分的精神上的慰藉。
筆者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儘快將修訂探親假政策的工作提上議事日程。比如,取消探親假婚前婚後的區別對待,特別是取消探親假4年一次的限制,婚前婚後的探親假原則上每年一次,每次探親假期爲20天。另外,在國家對探親假予以原則性規定外,允許單位根據職工的個人情況靈活掌握。若有職工願意犧牲正常的公休日或節假日加班,應允許職工將積攢下來的補休時間加入探親假。
休眠政策之二:家庭出身問題
頗爲滑稽的是,如今在升學、求職、入黨、參軍填表時往往還有所謂“家庭出身”一欄,“家庭出身”這個應該屬於歷史的特定符號,是“以階級鬥爭爲綱”的特殊年代的產物,曾經給整整一代人留下了不堪回首的記憶。21世紀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曾經給整整一代人留下痛苦烙印的“家庭出身”,居然還在很多登記表上存在,實在讓人不可思議。
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樣的權利,承擔同樣的義務。不同家庭背景的公民都受憲法和法律的同等保護,行使同等的權利和履行同等的義務。憲法和法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完全顛覆了所謂“家庭出身”存在的法理基礎。“家庭出身”的幽靈重顯,有關部門照抄照搬若干年前的舊錶格,只能說明製作這些表格的有關部門典型的官僚主義。
正如俗話所言:“英雄不問出處”,不合時宜的“家庭出身”早該休矣。
休眠政策之三:差旅費報銷標準
物價早已今非昔比,然而差旅費標準卻始終如一,數十年雷打不動,標準低得實在有些離譜,這種貌似節約的政策實際上已經不具有可行性,給公務人員的出差帶來了諸多不便,事實上,多數公務人員出差採取變通的方法,標準外的差額通常由當地接待部門補齊,這幾乎成爲不少機關係統不成文的慣例。這種轉嫁的慣例實際上增加了基層接待單位的經濟負擔,因而從總體上講,那種貌似節約的低標準差旅費政策實際上並沒有達到節約經費的目的,反而存在轉嫁公務出差成本,增加基層單位負擔等明顯的缺憾。
既然這種數十年不變的低標準差旅費政策與物價早已成倍上升的現實格格不入,政府財政部門卻始終不調高差旅費,這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穩定性更強的法律法規乃至憲法都應當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立、改、廢,難道靈活性強的政策調整起來真的就這麼難嗎?
任何一項公共政策都應當與時俱進地修改完善。政策休眠折射行政不作爲。有關部門對以上數十年處於休眠狀態的公共政策不予調整,與其說是慎重,不如說是公共政策調整上的行政不作爲。“休眠”型政策窒息的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行政機關的行政效率。在大力提倡依法行政的今天,政府有關部門既要爲自己的具體行政行爲承擔行政不作爲的行政法律責任,同時也要爲自己制定政策的抽象行政行爲承擔行政不作爲的行政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有必要從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高度看待“休眠”型政策問題,“休眠”型政策也該醒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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