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昨天的個稅立法聽證會上,來自上海和廣東的代表建議,中央可授於地方一定權限的對個稅減除標準調整權。
上海市財政局副局長袁白薇表示,根據1994年分稅制改革所確定的統一政策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議在中央稅權集中、統一稅政的基礎上,適當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權限。她稱,可規定所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在執行一定期限後,由省級政府在一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以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及合理負擔原則。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副局長魯蘭桂也提出,授予省一級政府20%幅度的提高調整權,是落實基本生計支出扣除原則的需要。魯蘭桂指出,擬調整的扣除標準是全國城鎮居民基本生計支出的平均數,無法真實地反映各地區之間客觀實際的應該扣除的基本生計支出標準。
不過,財政部稅政司司長史耀斌則表示,確定1500元扣除標準已適當兼顧了東部地區生活費用支出較高的現實情況。如果實行地區稅收差別待遇,不但起不到合理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還會加大不同地區收入差距,形成稅收逆向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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