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27日公佈的《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要求,要選派科級以上法官擔任人民法庭庭長。直轄市的人民法庭和案件多、任務重的人民法庭,可選派處級法官擔任。
《決定》要求,人民法庭庭長應當由政治強、業務精、善協調、懂管理的法官擔任;除具備擔任法官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具有3年以上法官任職經歷。人民法庭由庭長主持日常工作,行使審判事務、行政事務和隊伍建設的管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