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案件較少而未設人民法庭,羣衆到基層法院打官司也不方便的地區,怎麼體現便民訴訟?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對策:加大“巡迴審判”力度。
最高法院27日公佈的《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提出,基層人民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巡迴審判點,由人民法庭定期或不定期對案件進行巡迴審理。巡迴審判點應當有相對固定的審判場所和必要的辦案設施。
最高法院負責人表示,最高法院在強調設置人民法庭的必備條件時,也考慮到了沒有設人民法庭的地方,可能存在羣衆打官司不方便的問題,因此我們要求加大巡迴審判的力度,通過巡迴審判這一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巡迴審判可以有固定的巡迴審判點。現在的法庭都管轄幾個鄉鎮,在法庭所在地之外的鄉鎮,就可以設立巡迴審判點,方便羣衆訴訟。巡迴審判也可以沒有固定的巡迴審判點,如有的贍養案件就可以到原告所在地開庭審理。總之,要通過巡迴審判這一方式,儘量滿足羣衆的訴訟需要。
根據《決定》,人民法庭除在法庭所在地對案件進行開庭審理外,可以根據需要在案件發生地、當事人所在地或巡迴審判點對案件進行巡迴審理。在巡迴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庭解決糾紛的,如果該請求符合起訴立案條件,可以當即立案、當即開庭。當即開庭確有困難的,應當在確定開庭時間和地點後及時告知當事人。
最高法院要求,負有巡迴審判任務的人民法庭,應當配備適應巡迴審判工作需要的專用車輛、便攜式法庭設備和其他業務專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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