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的設置不受鄉鎮行政區劃的限制”,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佈的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予以明確的。
最高法院負責人介紹,最高法院於1999年制定的《關於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早就提出,人民法庭的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在設置人民法庭問題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現過“一鄉一庭”或“一鎮一庭”的情況,但實踐證明,這種模式不利於人民法庭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審判權,也不利於有限的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因此,爲貫徹新“兩便”原則,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
最高法院提出,應當根據案件數量、區域大小、人口分佈、交通條件、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有利於審判資源的合理配置等情況,決定人民法庭的具體設置、選址和案件管轄範圍。人民法庭應當主要設置在農村或者城鄉接合部。城市市區、基層人民法院所在的城鎮不再新設人民法庭。
設置人民法庭被明確要求應當具備3個條件:一是年受理案件數量一般不低於200件,但邊遠山區、牧區、林區等地區不受此限,具體受理案件數量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二是至少要有3名法官,1名書記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司法警察。少數民族地區應當配備懂當地民族語言的審判人員和書記員;三是要有自有的審判、辦公用房,以及適應審判工作需要的辦公設施、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根據規定,人民法庭的設置、變更和撤銷,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提出方案,逐級上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人民法庭,有權決定撤銷。(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