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超越審判職權參與行政執法活動、地方經濟事務和其他與審判無關的事務。”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27日公佈《關於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予以明確的。
最高法院負責人表示,人民法庭的性質是審判機關,不是鄉鎮黨委、政府的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動,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是審理案件。圍繞審判,可以也應當開展其他一些活動,如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但是,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動都不能離開審判機關的職責範圍。他強調,“凡超越審判職權,參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都是不正確的。”
這位負責人說,有些地方鄉鎮的領導把人民法庭看作其下屬的一個部門,擅自指揮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人民法庭工作人員,借用政法部門的強制手段來推行鄉鎮的行政工作。這與國家機關活動的法制原則是不相符的,與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是背道而馳的。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審判機關依法審判,各司其職,這是我們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所決定的。把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捏在一起,去從事不符合司法機關性質的一些活動,這是違法的。
這位負責人強調,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今天,我們必須依法辦事,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只有這樣,才能夠真正發揮基層審判機關的作用,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人民法庭的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