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起,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含經依法授權或者受委託的行政執法組織)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許可證或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5萬元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前,您有權要求舉行勞動保障聽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將根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聽證筆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行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聽證遵循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昨天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並實施的《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辦法》中瞭解到的。
提出聽證要求有期限
逾期不提視爲棄權
《天津市勞動保障行政處罰聽證工作管理辦法》中規定,案件調查終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擬作對當事人作出吊銷許可證、或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超過5萬元的罰款等行政處罰前,向當事人告知聽證權利時,應當送達《告知申請聽證通知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可以在告知通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籤署意見,提出聽證要求,也可以在收到告知通知書3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行政處罰聽證申請書》,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視爲放棄聽證權利。當事人書面提出聽證要求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並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等有關事項。當事人應當按期參加聽證。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許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並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視爲放棄聽證權利。
想參加聽證公民可提出旁聽申請
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舉行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將聽證的內容、時間、地點以及有關事項,予以公告。公開舉行聽證的,公民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旁聽申請,經批准後參加聽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組織聽證應當設聽證主持人和記錄人。聽證主持人應當由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法制機構從事法制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行政執法工作5年以上、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員等非案件調查人員擔任。聽證應當有專人記錄。當事人認爲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迴避申請;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決定,可以迴避。
根據聽證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聽證結束後,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根據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聽證筆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聽證的舉行,不影響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的行使。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證據的,勞動保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勞動保障聽證實施部門和聽證主持人違反規定程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領導宣佈聽證無效,並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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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按什麼程序進行
1、當事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和義務:(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事實、適用法律及有關情況進行陳述和申辯。(二)有權對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並提出新的證據。(三)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和回答主持人的提問。(四)遵守聽證會場紀律,服從聽證主持人指揮。
2、聽證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聽證記錄人宣佈聽證會場紀律、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聽證主持人介紹主持人和記錄人,詢問覈實聽證參加人的身份,宣佈聽證開始。(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以及行政處罰建議。(三)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實進行陳述和辯解,提出有關證據,對調查人員提出的證據進行質證。(四)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本案調查取證人員就本案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五)聽取當事人的最後陳述。聽證主持人在聽證中有權對參加人不當的辯論內容予以制止,維護正常的聽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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