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個稅強制徵收政策界限內仍減免
近日,國稅總局下發了《關於實施房地產稅收一體化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使得沉寂一段時間的個稅問題重新成爲二手房交易過程的一個焦點。
對此,北京鏈家市場總監金育鬆認爲,房產個稅重新強制徵收,對二手房市場價格的整體走勢不會出現太大影響;同樣,對二手房市場的交易量也不會產生太大的衝擊。
金育鬆對記者說,首先,2003年北京市出臺的《關於個人出售住房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個稅通知》)中表示,對於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滿五年後出售的房產,可以免除個人所得稅的繳納。而今年8月中旬出臺的《關於個人銷售已購住房有關稅收徵管問題的補充通知》(以下簡稱《補充通知》)中對已購公房購房時間的認定爲:憑原購房發票或合法付款票據證明的第一筆購房款交納時間作爲購房時間。也就是說,使絕大多數公房的購房時間都會在五年之外。這就對構成二手房成交主體之一的已購公房價格影響不大;
其次,房產個稅的徵收範圍相對已經較窄。《個稅通知》中表示,對於家庭唯一住房在五年後出售的,不收取房產個稅,使絕大部分五年期後的二手商品房免徵房產個稅。
與此同時,《個稅通知》中表示,對出售自有住房前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視其購房的價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這樣一來,又縮小了房產個稅的徵收範圍或徵收金額,使得出售住房前後1年內再購買房產的納稅人享受房產個稅的減免優惠。
金育鬆舉例子說,王先生原有一套價值55萬元的房產,現在要將其以60萬出售,然後在1年內重新購買一套65萬房產(注:兩套均爲自住用途)。這種情況,由於重新購買的房產價值大於原房產出售總價,根據規定房產個稅予以免徵。
但如果王先生原有一套價值55萬元的房產,現在要將其以60萬出售,然後在1年內重新購買另一套50萬房產(注:兩套均爲自住用途)。這種情況,由於重新購買的房產價值小於原房產的出售總價,根據房產個稅徵收規定,按照購房金額佔原住房銷售額的比例,可申請同比例退還出售住房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出售人實際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爲:(60萬元-55萬元)×20%×(1-50/60)=166.67元
從這兩個事例可以看出,對出售自有住房前後1年內按市場價格購房的納稅人,其幾乎是不受徵收房產個稅的影響。
金育鬆還強調,僅剩的需要繳納房產個稅的二手商品房(除上述兩點之外的)還可以通過其他方式規避個稅,這樣再次縮小了徵收範圍。例如,在安貞區域出售80平方米的二手商品房,單價爲7500元/平米,比當初的6500元/平米漲了1000元/平米。那麼,二手商品房需要繳納的個稅爲:(7500-6500)×80×20%=16000元。而在實際的房產交易過程中,可能還會以其他合理費用的名義進行規避。因此,需要繳納房產個稅的二手商品房範圍就更加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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