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倆鬧離婚期間,銀行向法院出具了有女方劉某署名的3萬多元存款,但當劉某將這筆錢取走後,銀行才發現取錯了款,這筆錢是另外一個與劉某同名同姓的人存的,於是找劉某追要。劉某隻還了一半,稱另一半由其前夫還。銀行爲此把劉某和其前夫韓某告上法庭。前不久,東麗區法院審結了這起蹊蹺的不當得利案,一審判令劉某返還銀行剩下的一半錢。
此案起源於一個離婚案。2003年4月,劉某到東麗區法院起訴要求與韓某離婚。同月,韓某向法院申請調取夫妻二人在銀行的存款作爲分割財產的證據。農行軍糧城支行向法院提供了署名爲劉某、韓某的銀行存款情況,其中有一筆是署名爲劉某的整存整取儲蓄存單,存款金額爲31700元,定期3年。同年6月16日,劉某到農行軍糧城支行以存單丟失爲由辦理了掛失登記。同月20日,法院調解劉某和韓某離婚,這筆存款被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被依法分割給劉某。
同年6月23日,劉某將這筆存款的本息共計35273.67元取走。後來,農行軍糧城支行發現這筆存款並非劉某所有,而是另外一個與劉某同名同姓的人存的,於是要求劉某、韓某返還。2004年3月26日,劉某返還銀行本息17636.83元,剩餘部分未還。銀行工作人員爲劉某出具書面材料稱“按法院規定另一半錢應由劉某原配偶負責償還,剩餘一半與劉某無關”。之後,該銀行要求韓某償還另一半被拒絕。於是,銀行訴到法院。
庭審時,劉某稱,這筆錢已經作爲共同財產依法分割了,後來,銀行證實這筆存款不是她的,她就與銀行商定由她還一半,前夫還一半。因此,銀行的起訴與她無關,她不應承擔責任。韓某則稱,他不知道劉某是何時取走的錢,也沒得到這筆錢,不同意返還。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劉某將案外人劉某的存款取走,之後,銀行又向案外人劉某支付了本息。
所以,基於劉某取得的不當利益,銀行受到了損失。雙方形成了不當得利之債,劉某作爲不當得利的債務人應將上述利益全部返還銀行。關於劉某提出的剩餘款項由韓某負責返還的約定,應爲劉某將債務部分轉移給第三人,因韓某不同意,則該轉移對韓某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劉某的抗辯理由不成立。鑑於二人在離婚訴訟中,已將此款作爲共同財產分割,劉某對此可另行解決。於是,判決劉某償還涉案銀行17636.83元,韓某不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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