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中國新經濟領域的高犯罪率問題,刑法修正案及時跟進。
一系列新經濟犯罪正在吞噬中國不斷增長的GDP,已經對我國的金融體制、財政體制等產生衝擊,嚴重影響了現代化的金融、保險、財政、稅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大了金融風險,影響了改革開放的進一步展開,甚至對社會穩定造成危害。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即是在監管尚需完善的背景下,試圖通過擴大經濟犯罪範圍和加重懲處刑罰,以達到震懾新經濟犯罪的目的。草案對刑法作出部分修改補充,內容涉及懲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操縱股市、商業賄賂、枉法仲裁等經濟違法犯罪行爲。
刑法修改以提高犯罪成本
近年來,尤其是最近一段時間在金融領域所發生的違法犯罪現象給我國國民經濟造成重大損失。這既包括髮生在銀行領域的“中國銀行黑龍江鉅額詐騙案”,涉及資金近10億元,“包頭農行違法經營”案,涉案資金超億元,也包括髮生在證券領域的“德恆證券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涉及資金208億元等。
國際經驗表明,在金融領域,僅銀行業的系統性危機就會吞噬掉一個國家GDP10%~20%的財富,加大對新經濟領域犯罪的打擊力度已迫在眉睫。
國際研究認爲,罪犯是一個理性計算者。只有犯罪預期成本低於預期收益,行爲人才會實施犯罪,犯罪預期收益超過預期刑罰的區間越大,行爲人選擇犯罪、持續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有關專家認爲,當前中國新經濟犯罪案件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即在於預期刑罰成本過低。而導致預期刑罰成本過低的因素是刑罰不夠嚴厲、不確定、不及時,使得犯罪成本低而收益極高。
打擊新經濟犯罪立法缺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空白。如對職務犯罪和個人犯罪的界限劃分不清,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將金融從業人員個人犯罪定性無限擴大化的現象,許多本與職務無絲毫關係的金融從業人員的個人犯罪行爲被司法部門認定爲單位犯罪,而司法實踐中,單位犯罪的責任人常常被減輕處罰。
二是有些犯罪行爲的法定刑過低。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明顯偏低,最高刑罰僅5年有期徒刑,導致“鉅額財產來源不明”這個罪名成了一個筐,非但起不到嚴厲打擊犯罪的作用,反而可能成爲某些罪犯的“擋箭牌”甚至“救命稻草”,放縱其他嚴重刑事犯罪。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系主任林維認爲,本次刑法修正將一些原來並不構成犯罪的行爲規定爲犯罪,體現出我國在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震懾犯罪的努力。當前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迅速,新經濟領域犯罪化傾向突出的階段,及時地將經濟領域中的違法行爲規定爲犯罪,從而加大打擊力度,有助於使刑法真正起到法律保護的作用,成爲社會穩定的調節器。因此,立法修正並將大量違法行爲規定爲犯罪的做法,具有實質合理性。
修改側重打擊新經濟犯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安建12月24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草案說明時介紹,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共17條,涉及4方面內容:
首先,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針對近來一些單位和個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危害金融安全的情況,草案增加規定: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追究刑事責任。
由於修訂後的證券法對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爲的界定作了修改,加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草案對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爲作出與證券法相銜接的表述,並將實施這一行爲犯罪的罰金數額改爲3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以下。
根據草案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經營、管理機構,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對刑法關於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違反規定爲他人出具信用證等金融票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爲,進一步明確了刑事責任。草案還在刑法第191條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中,增加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擴大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
其次,關於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衆投資者利益的犯罪。草案規定,上市公司對國家規定應當披露的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追究刑事責任。對於上市公司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以無償佔用或者明顯不公允的關聯交易等非法手段,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嚴重損害上市公司和公衆投資者利益,並因此給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草案明確規定應追究刑事責任。
三是關於商業賄賂行爲的犯罪。草案在刑法關於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和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基礎上,把商業賄賂罪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最後,關於其他犯罪。根據草案規定,刑法將增加破產欺詐犯罪的規定;增加組織殘疾人、未成年人乞討牟利行爲的犯罪及刑事責任的規定;加重對開設賭場犯罪的處罰,將開設賭場犯罪的最高刑期由3年提高到10年;增加對違反國家規定,爲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導致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後果,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增加仲裁人員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等。
既要超前,更要注重配套和執行
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在本次刑法修改過程中,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了超前的修改意見,以使修改後的刑法能夠在更長的時間裏發揮作用。但也有專家認爲,《刑法》只是社會安全的最後的防線和保障,是一種萬不得已的選擇,不能夠將其視爲解決問題的全部手段。
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馮淑萍認爲刑法修正案草案對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進行了修改,擴大了洗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增加了貪污賄賂犯罪和金融犯罪,這是一個進步,但是還不夠。她認爲上游犯罪的範圍仍然過窄。按照有關國際公約,上游犯罪應該涵蓋所有的嚴重犯罪。另外,行爲構成要素不全,這裏僅僅包括了提供賬戶、轉移非法所得,按照國際公約的要求,應該包括轉換、轉讓、轉移、佔有、私用、隱瞞、掩飾犯罪所得和收益的行爲,比較寬。她建議對這條進行修改,擴大上游犯罪的範圍,國際條約規定的上游犯罪一般是20種,刑法中要有兜底的條款,減少與國際條約的差異。
李連寧委員建議把開設賭博網站作爲與開設賭場一樣列入打擊的範圍。賭博網站和傳統的賭博不一樣,它的隱祕性很強,技術性很高,取證也很困難,資金的轉移劃撥也很快。直接把它列爲打擊範圍,可以提高打擊力度。他還建議增設參與賭博罪。目前刑法第303條只把以賭博爲業的人作爲打擊對象,而實際上很多參與賭博的人根本不是以賭博爲業。現實是很多人包括一些經理人員,他們有自己的主業,但是仍然參與賭博,次數也很多,數額也很大,卻很難用“賭博爲業”去鑑定他們。所以他建議在第303條中增加一款“參與賭博,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上述問題的提出顯示立法超前性問題爲最高立法機關所關注,但有關專家指出,打擊新經濟犯罪僅僅完備法律還是不夠的,更應該注重法律的配套和執行。
林維認爲,目前刑事立法超前性的困難很大,立法的步伐很難跟得上形勢的需要,因而立法修正的任務更加繁重。因此,應該注意刑法規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注意刑法規範的可操作性,同時注意刑法規範的適度超前,立法機關必須對自己的立法確保其質量,必須對經濟形勢及其中的違法行爲都要有一個清醒的、科學合理的判斷,並對其犯罪化問題進行謹慎地思考和判定。
其次,注意對現實經濟領域中的違法行爲的考察,確保刑法規範的可操作性,避免實踐效果同立法意圖適得其反。
再次,要着重強調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不能一味地將經濟形勢的好轉寄希望於通過刑法進行打擊,更應該嘗試通過對現有法規的重視和運用,強化對相關經濟犯罪的預防。刑法的有效性不僅僅取決於刑罰的嚴厲程度,而是要通過對違法行爲進行打擊的確定性,來加大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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