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宿雙棲、白頭偕老是每一對即將走進婚姻殿堂的愛侶所共同期盼的,然而時下,隨着商品房價格一路飆升,高額的購房款讓這個原本用來共同棲身的“安樂窩”成了擺在一對對情侶面前的一道坎,首付、貸款、房屋產權歸屬等一系列的問題也隨之凸現出來。針對情侶婚前購房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記者日前採訪了天津市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成。
共同貸款買房 分手如何分割
小高與小宋是一對戀人,大學畢業後,二人留津工作。待事業步入正軌後,二人開始談婚論嫁。結婚的前提首先是要有個棲身的“安樂窩”,可對小高和小宋這兩個剛工作不久的年輕人來說,五、六十萬元的購房款簡直就是天文數字。得知兒子爲買子發愁,小高的父母拿出多年來省吃簡用攢下的15萬元錢給兒子交了首付款,其餘的部分則辦理了貸款,由小高和小宋共同償還。問題解決了,本應皆大歡喜,此時小宋卻開始擔憂了。原來,購房合同上寫的是小高的名字,小宋擔心雖然自己幫小高償還了大部分貸款,但萬一二人感情出了問題,自己卻什麼也得不到。
針對小宋的困惑,李成分析指出,上述房屋的首付款是由小高父母支付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由此,應當認爲15萬元首付款是父母贈與小高的。
李成表示,這一條件下的財產分割問題要分兩種情況來看,首先,如果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短,比如兩、三年,那麼雙方共同償還的貸款數額也少,這種情況下,房子就應歸付了首付款並簽訂購房合同的男方所有,對於女方在此期間幫助償還的貸款,男方應如數補償。另一種情況就是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長,共同償還了大部分貸款,這時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是將房屋視爲共同財產,分割時照顧男方當初支付的首付部分;第二是將房屋視爲男方所有,增值部分視爲雙方共同財產,女方償還的貸款部分在分割財產時也應予以補償。李成認爲,若要避免糾紛,男女雙方最好事先就房屋歸屬問題作好約定,或寫協議書或辦公證,以明確自己的權利。
一方婚前購房 不是共同財產
趙先生是一家外資企業的高級白領,2004年,趙先生以80萬元房款買下地處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去年,房屋竣工交付。趙先生與相戀三年的女友戴小姐開始裝修準備結婚。由於房子是一次性付款,趙先生和女友並沒有還貸的壓力,也正是因爲一次性付出了近百萬的房款,趙先生對婚後房屋的歸屬問題格外關心,他擔心共同生活數年後,這套房子成了夫妻共有財產,那麼一旦離婚自己將承受巨大的損失。
就此問題,李成提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除非有特別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案例中,趙先生的婚房是其結婚前購置的,應屬其婚前財產,因此不論雙方結婚多少年,該套房屋都是趙先生的個人財產。
房產送與女友 反目能否要回
33歲的徐先生是某私營企業老闆,雖然年紀不大,卻早已躋身成功人士之列。去年年初,徐先生爲了給熱戀中的女友董小姐一個驚喜,在她過生日當天,將自己購置多年的一套房產當作生日禮物贈給了董小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還到公證處就贈與協議進行了公證。未料,半年後董小姐以性格不和爲由提出分手。傷心欲絕的徐先生決定將送給董小姐的房子收回,但董小姐以房子是其個人財產爲由拒絕返還。那麼,在此種情況下,徐先生到底能不能要回這套房子呢?
結合上述情況,李成分析稱,目前該房歸屬問題,要分不同情況區分。首先,如果徐先生在簽訂該贈與協議時明確寫入“結婚時,該贈與合同即生效”的條件,也就是附條件贈與,那麼,這個合同只有在雙方結婚時才能生效;如果雙方簽訂該贈與合同時沒有附加任何條件,那麼在雙方簽完字、並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徐先生就無權要求返還了,因爲從立法精神來看,只要是自願贈與,一般不可以隨便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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