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子沈某因車禍身亡後,其親生子沈軍和沈某生前的同居女友陸某對簿公堂,圍繞沈某生前居住公產房的承租權問題展開了訴訟。兩審之後,法院認爲,陸某與沈某在訴爭房內同居近7年之久,已形成了合法的隨住關係,遂判決陸某享有訴爭房的承租權,並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沈某生前是塘沽區一家工廠的職工,坐落在塘沽區的訴爭房屋是單位出租給他的公產房。1992年,沈某與前妻江某離婚,兒子沈軍由江某撫養,沈某依然住在訴爭房裏。1993年10月起,陸某即與沈某共同住在訴爭房內,對外以夫妻相稱。2000年8月,沈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去年10月,沈軍在公證處對一份聲明書做了公證,聲明書稱,沈某生前與江某離婚,後未再婚,沈軍是獨生子,其祖母去世,祖父放棄權利主張,沈軍繼續承租訴爭房,並承擔相應權利義務。隨後,沈軍便用這份公證書在沈某單位辦理了承租手續,並補交了所欠房租,但一直未辦過戶手續。陸某得知此情後提起訴訟,認爲該房屋應由她承租。
法庭上,沈軍稱,陸某的前夫是1993年6月下旬去世的,她不可能在前夫去世不到100天就改嫁給沈某,況且,陸某從未交過房租,不履行義務即放棄承租權利。
後經訴爭房所在地居委會提供證明,證實陸某確自1993年10月起即在訴爭房屋與沈某同居。原審法院認爲,陸某與沈某雖未辦理合法的婚姻登記,但依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有關規定,陸、沈二人已構成了事實婚姻,雙方互有相關的權利義務,且已形成隨住關係。另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故在訴爭之房原承租人沈某死亡後,陸某依法可以繼續承租該房。據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審判決。
沈軍不服,提起上訴。市二中院審理後認爲,陸某與沈某同居近7年,二人已形成事實婚姻及合法的隨住關係。根據相關規定,沈某死後,陸某依法可以繼續承租訴爭房。至於沈軍提到的陸某未交納租金等理由,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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