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行賄原貴州省交通廳廳長盧萬里、在高等級公路工程的材料採購業務中,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國家公路建設資金1500餘萬元佔爲己有的原貴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經理楊明,日前被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以貪污罪、行賄罪等數罪併罰判處死刑。
現年41歲的楊明原系貴州省橋樑工程公司交通工程處處長、貴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貴州高速廣告公司經理。2000年10月16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10月31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查明,從1996年至1999年期間,被告人楊明在貴(陽)遵(義)高等級公路、貴陽東北繞城公路、貴陽機場聯絡線和貴(陽)新(寨)高等級公路的波形樑及其附屬構件等材料的採購過程中,採用增設中間商、虛報單價的手段,套取材料差價3129萬餘元存放於他自己實際控制的金豐公司、恆錫公司、晟泰公司、路通公司的賬上。在此期間,被告人楊明從上訴公司賬戶共提款1491萬餘元非法佔有。
同時,被告人楊明還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空股分紅的手段,侵吞公款13.3萬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楊明還存在行賄行爲。楊明在交通工程公司承建貴遵高等級公路工程中,通過辦理波形樑採購業務,套取了鉅額差價款。貴州省高速公路開發總公司在對工程進行審覈後初步打算對其負責的工程總報價下浮10%進行結算,被告人楊明遂找到交通廳原廳長盧萬里幫忙,最終降低下浮比,按3%進行結算。爲此,交通工程公司多得工程款700萬元。此外,1998年下半年,盧萬里決定貴新公路的交通工程(含波形樑採購任務)由交通工程公司承建。1999年3、4月間,楊明先後兩次送給盧萬里人民幣250萬元。1996年4月至1997年8月,被告人楊明爲答謝貴州省高等級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高管局)原局長高光禮在承建工程中的幫忙,先後三次共送給對方人民幣140萬元。
案發後,公安機關查獲了以被告人楊明之名購買的位於廣州市東山區價值人民幣459萬餘元的房屋一套,以高速廣告公司之名購買的廣州市天河北路房屋一套、別克車一輛。警方還從相關涉案人處追繳贓款人民幣570萬餘元、國庫券20萬元、美元3.35萬元。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楊明在擔任貴州省橋樑工程公司交通工程處處長、貴州省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經理、貴州高速廣告公司經理期間,在高等級公路材料採購過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套取鉅額公路建設資金用於個人投資、購房及行賄上級、饋贈部下;同時還利用職務之便,採取空股分紅的手段,侵吞公款13.3萬元,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且貪污數額爲人民幣1504餘萬元,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另外被告人楊明爲謀取不正當利益,多次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390萬元,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還構成行賄罪,應對其數罪併罰。
法院遂判決被告人楊明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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