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去年3月起,河北省順平縣檢察院以查處衛生系統回扣爲重點,揭開了順平縣醫院醫藥回扣的黑幕,並將涉案藥商和醫生公訴至法庭,其中6名醫生一審被判有受賄罪。這起案件本身並不複雜,但由此引發的醫藥管理體制及法律界定等問題值得人們關注。
醫藥回扣滲透到醫院各個角落
據順平縣檢察院查證,這家縣醫院2003年9月至2005年4月間的十幾萬張處方中,藥商共推銷回扣藥品20多種,拿回扣的涉案醫生71人,90%有處方權的醫生甚至一些骨幹科室的醫生參與其中,涉案金額達20多萬元。
據藥商和涉案醫生交代,藥商給醫生的回扣均按支計算,如阿奇黴素5元、舒血寧5元等。此外,藥商還向科室主任按每支0.5元至2元不等提取回扣。
去年12月28日,順平縣檢察院就此案向順平縣法院提起公訴,楊某等4名藥商在推銷藥品過程中,採用向有處方權的醫生提取回扣的方法,向醫生行賄數額較大,以行賄罪被起訴;姚某等6名醫生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藥商藥品回扣,數額較大,以受賄罪被起訴。
法院審理查明,在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保定市一家醫藥公司新藥部經理楊某、業務員張某和石家莊一家醫藥公司業務員張某等4人,在向順平縣醫院推銷依龍、舒血寧、醒腦注射液、阿奇黴素等藥品過程中,給該院內二科主任馬某、副主任王某等6名醫生分別支付了回扣,金額從7029元到9978元不等。
今年1月17日,順平縣法院對順平縣醫生集體收受藥品回扣案作出一審判決,包括內二科主任在內的6名骨幹醫生被判犯有受賄罪。由於這6名醫生的受賄金額均不足10000元,且案發後退贓積極,因此免予刑事處分。同時,順平縣法院認定本案件中的4名藥品推銷人員均構成行賄罪,也被免予刑事處分。
治理醫藥回扣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順平縣檢察院排除萬難揭開醫藥回扣的黑幕,給治理醫藥系統商業賄賂開了個好頭。但是,這一類的查處能否推動醫藥管理體制改革?恐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據瞭解,由於目前我國藥品生產、流通企業數量衆多,導致醫藥流通領域中“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爲盛行,一些推銷人員爲銷售藥品、醫療器械,以“宣傳費”“新藥推廣費”“處方費”等名目,向醫院領導、藥劑科以及臨牀醫生大肆行賄,一般按照藥價5%到15%甚至更高的比例給醫生以處方回扣,讓醫生多開藥。商務部提供的資料表明,作爲商業賄賂的藥品回扣,每年侵吞國家資產達7.72億元,約佔全國醫藥行業全年稅收收入的16%。
一位從事了30多年醫療工作的醫院院長說,在藥品的生產、流通、銷售環節存在着太多黑幕。只要換一個名字,一些廠商就敢把藥賣出成本價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虛高價格。一種核心成分爲青黴素的感冒藥針劑,成本僅6角錢,加入一點無關緊要的成分後,價格狂升到150元到600元一支;幾元錢的氟哌酸成分不變,換個包裝就變成了100多元一盒的新藥。藥廠和藥商將一些廉價而療效好的藥品改頭換面,按“新藥”重新定價,在醫藥界已經成爲“公開的祕密”。
據瞭解,同是新藥審批,2004年中國藥監局受理了10009種新藥申請,美國FDA僅受理了148種。這一數字差異,反映出二者對新藥認定和新藥審批權力的根本差異。由於新藥審批權力被濫用,藥價扭曲的問題不僅沒有得到根治,而且使得醫患之間的信息更加不對稱,成爲藥企藉機牟取暴利的機會。
今年2月,河北魏縣人民醫院作出一個引起爭議的舉動:爲解決醫生開方拿回扣問題,這家醫院從此以後一律不再使用新、特藥,全部改用基本具有同等效果,而價格相對低廉的一般藥品。
進一步加大商業賄賂的“有罪判決”
在順平縣醫院吃回扣這起案件中,包括內二科主任在內的6名骨幹醫生被判犯有受賄罪。一些醫生認爲,開處方吃回扣是個普遍現象,況且平均每個醫生的涉案金額很小,與大醫院相比是小巫見大巫。因此,有的醫生並不服氣。據負責該案的順平縣檢察院副檢察長介紹,其中有些醫生認爲自己不是公職人員,收受回扣不是犯罪,因此要提起上訴,以洗清“受賄罪”的罪名。
開處方吃回扣也許是個普遍現象,河北省一家著名醫院負責人甚至認爲,在吃回扣方面,沒有幾家醫院敢說自己是清白的。正因爲吃回扣在醫療行業有普遍性,許多醫務工作者認爲,這一行爲承受的應該是道德譴責和經濟懲罰,而不應該是法律懲罰。
我國刑法受賄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務人員的公務行爲。法律界人士認爲,對於醫療機構的管理者利用職權收受藥商回扣的行爲,如果數額較大,就構成刑法所指的受賄罪;對於醫生收受回扣的行爲是否構成受賄罪,法律界還沒有形成定論。
據瞭解,2004年,浙江瑞安市人民醫院56名醫生收取了醫藥代表共計110多萬元的回扣被檢察院查處。案發後,這家醫院幾名受賄幾萬元的行政幹部被依法判刑,但是受賄數十萬元的醫生卻因“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只受到了行政處罰。
去年12月24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就欲將商業賄賂的主體擴大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一些業內人士認爲,今後醫生吃回扣、拿提成被判受賄罪將是必然趨勢。從這個角度看,順平縣醫院醫藥回扣案的一審判決已經先行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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