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出臺的有關教育勞務徵免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28日表示,對超標準收費和擇校費、贊助費徵稅並不是承認這些收費是合法的。根據稅法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有應稅勞務收入就應該繳納營業稅。
2月3日,新華社播發了《稅務總局:贊助費擇校費收入須繳納營業稅》等稿件,在社會上引起較大反響,也引發了“徵稅是否意味着這些收費合法化”的討論。稅務總局負責人28日迴應表示,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範圍的收入徵收營業稅,是對已有的政策進行明確和細化,從而更加清晰地界定了教育勞務免徵營業稅的範圍。
據他介紹,1993年頒佈實行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屬於免徵營業稅的項目。隨着近年來教育體制改革不斷深化,辦學體制趨於多元化以及收取擇校費、贊助費現象普遍出現,一些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費行爲,已嚴重偏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免稅的教育勞務的範圍,各地在政策執行過程中反映原有的免稅範圍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爲此,2004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包括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以及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
但對於2004年出臺的政策,稅務部門和納稅人在執行的過程中,對免稅範圍仍存有疑問,特別是對學校超過規定範圍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是否免稅理解不一,普遍反映需要對教育勞務的免稅範圍作進一步的明確和細化。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於今年1月12日出臺《關於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中的“學歷教育”和“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的定義,並明確免徵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覈批准,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
據瞭解,最新出臺的通知還“對託兒所、幼兒園提供養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和“對政府舉辦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學校(不含下屬單位)舉辦進修班、培訓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免徵營業稅”規定中的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根據最新的規定,各類學校均應單獨覈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覈算的,一律照章徵收營業稅。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爲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使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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