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單位宣告破產或解散需要清算各項賬戶時,如果忽視了辦理單位公積金註銷登記,那麼職工個人的公積金也將無法使用,將會造成許多糾紛。爲避免這種現象,使職工利益得到保障,根據《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操作規定》,單位撤銷、破產或解散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終止前到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並清理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戶。
單位撤銷先清職工公積金賬戶
根據規定,單位撤銷、破產或解散的,原單位或清算組織應在終止前,攜帶相應的資料到管理部或分中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行政事業單位被撤銷的,提供上級部門批准文件;企業正在破產清算的,提供人民法院破產裁定;企業因其他原因擬註銷工商登記的,提供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上級部門批准撤銷文件或工商管理部門責令關閉文件。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查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受託銀行同時註銷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
在辦理註銷登記前,單位應按要求將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清理完畢:符合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辦理提取手續;職工有接收單位的,爲職工辦理轉移手續;職工無接收單位且不符合銷戶提取條件的,通知職工將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
哪些人可以銷戶提取
據瞭解,按照《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規定,職工離休、退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到國外,港、澳、臺地區定居的;職工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職工住房公積金轉入集中封存戶兩年後仍未重新就業、職工戶口遷出天津市、非天津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或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金額。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金額,同時註銷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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