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賄賂”是正在進行的全國兩會代表委員們關注的問題之一,紛紛提出要徹底整治經濟犯罪的“土壤”。
2006年,中國反商業賄賂要出重拳了。
今年1月6日,在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上,反商業賄賂首次被作爲反腐敗的重要內容並被明確定爲2006年的工作重點。
2月1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部署行政監察工作時,要求認真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並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爲。
2月2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第四次全國廉政會議,在部署2006年政府系統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時,再次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把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作爲今年反腐倡廉的重點,明確批示要依法重點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在其中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爲。
此前,一份由中央紀委負責起草,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共同印發的《〈關於開展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下發到各部委和各省市,要求各行政執法部門,對本部門、本單位主管(監管)行業、領域和單位的商業賄賂情況自查自糾,同時突出查辦大案要案,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涉案範圍廣泛、影響面大的商業賄賂案件,依法從嚴懲處。
與此同時,由中央紀委牽頭成立的“反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其成員也由原來的18個部委擴充到22個部委。國家工商總局宣佈從現在起堅決打擊在市場交易中給予、收受回扣和假借促銷費、廣告費、科研費等各種名義的商業賄賂行爲;商務部宣佈要建立商業信用聯合管理機制;檢察機關宣佈要啓用在商業活動中行賄犯罪的“黑名單”;銀監會組織宣佈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治理商業賄賂的專項工作……
天津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一直在關注這一問題,也正是他的一個科研課題引起了領導層對反商業賄賂問題的高度關注。
此事說來有點偶然。程寶庫因長期從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教學科研工作,一直關注商業賄賂的嚴重危害性。2005年5月由美國傳來這樣一個案件,一家美資在華公司從1991年到2002年期間,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現金,誘使這些醫院購買其產品,結果賺取了200萬美元。這家美資企業被美國司法部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違反本國《反海外腐敗法》爲由,處以479萬美元鉅額罰金,同時也嚴厲處罰所有當事人。此案經由媒體曝光,新華社駐天津記者胡梅娟對程寶庫進行採訪,引起程寶庫注意的是,這家公司在中國行賄11年,中國執法機構對此毫不知情,事後知道了也沒及時對這家公司及中方衆多的受賄人員進行處罰。相比之下,說明中國執法部門對商業賄賂的危害認識不足,對此類問題的監管存在巨大的疏漏。於是他組織了一個課題組,深入調查商業賄賂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及中國反商業賄賂立法所存在的問題。
調查結果令程寶庫觸目驚心,他發現商業賄賂的行爲幾乎存在於每個行業,其中尤以醫療衛生、基建、政府採購和金融等部門最爲嚴重,由此造成市場競爭機制失靈,其所派生出來的重大腐敗案件比比皆是。
程寶庫就商業賄賂的危害與記者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並將研究成果寫出論文交給記者,記者以報告形式將程寶庫的研究結論和觀點發表在內刊上,引起國家高層的關注。2005年6至7月,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同志先後在兩篇報告上作出批示,要求有關部門儘快拿出解決方案,堅決制止商業賄賂的行爲。2005年8月16日和11月15日,中紀委先後兩次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治理商業賄賂的問題,同時成立了由18個部門組成的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反商業賄賂的行動由此開始。
2月28日晚,記者在南開大學主樓一間窄小的辦公室裏採訪了程寶庫教授,請他談談對中國反商業賄賂的認識和看法。
記者:在您看來,商業賄賂目前在我國是一個什麼狀況?您都把哪些行爲認定爲是商業賄賂?
程寶庫:商業賄賂現象目前在我國非常嚴重,而且氾濫在市場的各個角落,甚至成爲許多行業市場營銷中的“潛規則”,不按這“潛規則”辦事,反倒會被人認爲是怪事,說你不懂做生意的規矩,會將你拒之門外。舉個小例子,前不久我家裝修,我帶着裝修的包工頭兒去裝飾城採買材料,東西是我挑的,錢是我給的,包工頭兒什麼話也沒說,但我一轉身,200元錢的材料費就被那小老闆抽出40元來偷偷地給了包工頭兒。我奇怪:那包工頭兒是我的親戚,他們之間並不認識,而且我劃價時怎麼也划不來,那小老闆爲什麼捨得拿出20%的營業款給毫不相識的包工頭兒?原因就在於他看出了我的這個親戚是包工頭兒,他要賄賂這個包工頭兒,爲他今後的生意鋪路。這在我們的眼裏,誰都會誇獎這個小老闆會做生意,但實際上這就是一種商業賄賂。我舉這個例子,是想說明商業賄賂如今已普遍滲透到人們的思想意識中。
商業賄賂指爲謀取商業利益而發生的賄賂,是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負面經濟現象。它可分爲三種類型:一是行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行賄公司企業和非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三是行賄外國和國際組織公職人員,包括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官員和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
商業賄賂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包括:一、回扣和手續費。回扣即在商品或勞務的買賣中,由賣方從收到的價款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返還給買方或其經辦人的款項。手續費則是指多種費用的統稱,如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活動費、信息費等;二、禮品和禮金。即在節假日或根據各種習俗以禮品和禮金的名義行賄,爲明禮暗賄賂;三、以購代賄。即高價購買受賄人或其親屬出售的物品、字畫等;四、以賭博輸錢代賄;五、以提供消費項目代賄。例如免費提供旅遊、宴請等滿足受賄人吃喝玩樂慾望的活動等。
當然,商業賄賂的表現形式不限於上述幾種,行賄受賄雙方爲了逃避法律的制裁,會不斷使用新的賄賂方式,特別是一些企業和商人通過賄賂與某些政府官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發展成長期穩定的利益同盟關係,這些企業和商人以各種名義源源不斷地給特定政府官員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送去好處,手段越來越隱蔽和詭祕,以致使商業賄賂與朋友往來難以區分。
記者:您列舉的一些現象,記得以前還有人寫文章把那些做法稱作是“推動市場經濟的潤滑劑”,還說是“彌補了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過程中出現的一些缺陷”。對此您持相反的態度,依據是什麼?
程寶庫:商業賄賂發展到一定程度,會嚴重危害到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體制和廉政制度。經調查研究,我認爲它主要有八大害處:
一、商業賄賂從根本上背離了市場經濟對公平競爭的要求,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使在經營中堅持誠信的企業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影響了企業生產,技術的進步和產品質量的提高,妨礙了經濟發展。
二、商業賄賂破壞了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爲假冒僞劣產品大開方便之門。一方面,正當有序的競爭能較準確地反映市場需求,生產者能夠據此合理安排生產,實現資源利用的最優化,防止資源和勞動的浪費。但是商業賄賂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賄者一方傾斜,這勢必影響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商業賄賂爲不法經營者生產的假冒僞劣商品提供了銷售可能,成爲了現實經濟生活中假冒僞劣商品氾濫的一大誘因,最終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造成物價虛高。商業賄賂特別是醫院醫療器械和藥品採購中的賄賂行爲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造成了衝擊。當前,我國醫療費用和藥品價格普遍虛高,其中很大一部分被用來支付給予醫院採購主管人員的高額回扣,提高了醫療費用的成本,並轉嫁到患者身上,從而大大加重了患者的經濟負擔,不僅患者個人不堪承受,對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正常運轉也造成了很大的衝擊。
四、商業賄賂已成爲滋生經濟犯罪的溫牀。廈門遠華特大走私案就是一個典型範例,案件中共有600多個涉案人員被審查,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責任。其中,有近200名黨政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的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近150名黨政幹部被追究了刑事責任。應該說,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過程中,隨着商業賄賂這樣的“潛在規則”形成氣候,必將滋生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的企業經理、採購、供銷人員、政府官員。其不法行爲既誘發了社會成員中的仇富、仇官心理,更嚴重損害了社會和諧及黨和政府的執政能力。
五、出於掩蓋違法行爲的目的,行賄的經營者作假賬虛報成本,接受賄賂的單位或個人不入賬或隱瞞收入,前者抵稅,後者不納稅,造成國家和地方稅收大量流失。
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政府採購中心,其中通過權力接受了賄賂的人員嚐到甜頭,有可能依仗已有的雄厚財力,爲保官,或爲謀取更大權力得到更大更多的商業賄賂,開始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感情投資,從而嚴重破壞國家廉政制度建設。
七、嚴重削弱政府公共開支的效益,特別是那些依靠商業賄賂中標的大型公路和市政項目,都在不同程度上成爲“豆腐渣”工程,使政府公共開支的效益大打折扣。
八、損害我國的國際形象,也使一些外國人產生中國人不守規矩的錯誤印象。特別是當外資企業或外國公司在我國的商業賄賂行爲在外國被查處而在我國得不到法律制裁時,這種正反效應將嚴重影響國際評估機構對我國腐敗程度的印象。
總之,商業賄賂對市場經濟和國家廉政制度有百害而無一利,毫不誇張地說,嚴重氾濫的商業賄賂能使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陷於毀滅,使社會發展墮於迷途。
記者:現階段是否有關於治理商業賄賂的法律?
程寶庫:我國針對商業賄賂行爲的立法並非一片空白,但我國商業賄賂卻十分嚴重,並且仍呈氾濫之勢,何以會有這種局面?通過研究,我們發現在我國現有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中存在着很多問題。
其中最大一個問題,是衆多執法機關和部門均有權管轄商業賄賂行爲,互相沖突,處處留下空隙,讓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例如刑事司法部門與行政監督部門間在對商業賄賂的監管上銜接不嚴密。商業賄賂行爲被分爲“構成犯罪”與“不構成犯罪”兩種,具體到一起商業賄賂行爲,歸誰管轄?關鍵在於認定它是否“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中,商業賄賂行爲是否“構成犯罪”一般以“數額較大”作爲標準,這顯然是一個含糊的標準,多大金額算是“數額較大”?不夠確定。刑事司法部門往往要結合一些具體的“內部指引”作爲判斷的依據。但實踐中,這種內部指引並不向行政監督部門傳達,行政監督部門也沒有將其發現的商業賄賂行爲提交刑事司法部門判定的義務。這就導致了我國刑事司法部門與行政監督部門之間在對商業賄賂管轄權上的衝突。從行政監督部門的角度看,一起商業賄賂案件是否由其介入管轄?只能根據其自身的理解做出判斷。而在部門利益的支配下,許多行政監督部門往往不能主動把情節嚴重的案件移交刑事司法部門管轄,那麼一起本可能被刑事司法部門認定“構成犯罪”的商業賄賂案件,會因行政監督部門的“攬權”而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簡單地處以行政罰款、通報批評、警告記過等了事。再從刑事司法部門的角度看,一起商業賄賂案件浮出水面初露線索時,歸誰管轄?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未經法院正式判決前,一起商業賄賂行爲是否“構成犯罪”公安、檢察機關因證據不足難以界定。實踐中,一樁案件往往從偵查發起就陷入了法律的“兩難境地”。爲了避免與司法機關管轄權的衝突,一些行政監督部門可能對商業賄賂案件採取不介入的態度;而公安、檢察機關因缺乏對商業活動的日常監督手段,對市場上發生的商業賄賂行爲多不知情,因此造成了多頭監管、卻又誰也不管的局面。
導致我國商業賄賂嚴重氾濫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在我國目前的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中,對控股人應負有的責任沒做明確規定,對共謀或被視爲共謀的行爲更無界定,這直接導致了控股人對其控制的企業實施的商業賄賂行爲採取縱容、遮掩或默認的態度,使其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統觀其他國家的立法,大多規定有母公司負有監督其子公司遵守法律、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會計體系的義務。如美國那家在華企業行賄案的暴露,不是執法機關偵查發現,而是其母公司懾於法律的威力主動報案的結果。因爲假若其母公司隱而不報,將會受到更加嚴厲的法律制裁。
再一個原因就是在我國目前的反商業賄賂法律體系中缺乏會計制度立法的有力支持。從會計制度上看,其他國家的立法中通常規定,不論因何理由,公司做假賬都爲犯罪。儘管我國《刑法》第161條也規定了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但這一條款的制定顯然是出於保護股東及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目的,以其作爲反商業賄賂立法的會計基礎遠遠不夠。正是因爲會計規則的缺失,使我國大量的商業賄賂無法通過審查公司賬簿而得到曝光。
記者:聽說我國有關部門開始考慮建立《反商業賄賂法》,您做反商業賄賂的科研工作已有多年,對此有何建議?
程寶庫:商業賄賂的泛濫嚴重妨礙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我國已到了必須要制定一部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的時候了。2005年12月18日,“反商業賄賂立法與中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研討會”在南開大學召開,來自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南開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西安交通大學、武漢大學、湖南大學、通用電氣公司等單位的知名專家學者、企業代表齊聚一堂,共同研討我國反商業賄賂立法大計。對於制定一部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的必要性,許多專家都有共識。
實際上,我國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一定程度上做了這種嘗試,曾於1996年頒佈了《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爲的暫行規定》,但顯然其立法層級過低,要想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職權達到根治商業賄賂的目的是不可能的。我國應將散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其他部門法中的關於商業賄賂行爲的條文加以整合,制定一部統一的《反商業賄賂法》,以維護我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我個人的建議主要有如下幾點:
一、建議對商業賄賂的構成做出清晰界定。商業賄賂行爲作爲具有特殊性的賄賂行爲,有必要將其與其他賄賂行爲加以明確區分,並對其單設一個罪名予以懲治,從而更好地保障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運行。
二、建議明確商業賄賂行爲主管機關之間的關係。有必要規定由一個機關作爲反商業賄賂的立案偵查機關,從根本上解決多頭監管、頭頭不管的局面。
三、建議完善商業賄賂行爲的法律責任。從美國《海外反腐敗法》的相關條文可以看出,商業賄賂行爲將同時承擔刑事、民事、行政責任。具體而言:在刑事責任方面,對違法的公司和其他商業實體可處以高達200萬美元或行賄者因賄賂行爲而獲得的非法所得兩倍的罰金;對自然人可處以最高爲10萬美元的罰金和5年以下的監禁。在民事責任方面,司法部長或者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對行賄者提起訴訟,對其處以1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法院還可以判決追加罰款。
四、建議完善公司會計賬目管理方面的責任規定及獎勵舉報制度。可以肯定一點的是,任何商業賄賂都會存有做假賬的會計行爲。未來的《反商業賄賂法》應規定與公司會計賬目管理、審查相關的一切機構及工作人員,對知道或應知道的商業賄賂行爲不報都構成違法或犯罪;由於商業賄賂行爲必然涉及行賄受賄雙方主體及知情人,可規定其中任何一方只要舉報,可以被豁免刑事及行政責任,對於無法定義務的舉報者,可按舉報金額的一定比例獲得獎勵。